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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期末報告為當時班上最高分,原因之一是沒人做過這樣研究報告。當時網路找不到相同以女屍為研究範圍,絕對不會有撞題相似情況。就算日後有人寫,都在本文之後了。這是粗略草稿修改版,確定板電子檔不慎毀壞。只剩學校批改後發回的原始紙本一本珍藏,故不完美之處就無暇不修正了。純粹紀念認真求學的那段堅苦卓絕美好回憶。

本文主要是探討古人是如何檢驗屍體又以女屍檢驗為開頭,從中會發現隱私與道德當時是怎麼看待。報告交出後
《洗冤集錄》個人收藏版本至今幾乎把能收集到的都收集了。收藏珍貴中外一二手史料典籍是個人最大興趣之一。事實上很多中外史書就是有錢也買不到看不到。哪怕是影本、手抄都難以弄到,稀罕的很甚至是許多人前所未聞的。

從《洗冤集錄》看宋代屍體檢驗

壹、             緣起:

一、             家父為法院公務員,本身為國民黨資深黨員。對馬英九特別費的判決充滿關心與研究,在二審高院法官判決文中引訴的特別費有宋代與民國之歷史沿革(註:),使我更近一步熟悉此項法律來龍去脈。激起研究判決書中相關宋代法案。畢竟這學期是選修宋史哪有不去看的道理。因此翻閱了《宋刑統》、《折獄龜鑒》、《折獄龜鑒補》、《名公書判清明集》等書,劉馨珺(註:),《明鏡高懸─南宋縣衙的獄訟》、﹤論宋代「獄訟」中「情理法」的運用﹥、﹤南宋獄訟判決文書中的健訟之徒﹥等著作與論文。

l  註:馬英九特別費案判決書特別費之歷史沿革:(宋代之公使錢按特別費制度,宋朝即已有之,宋代推行交鈔制度,貨幣廣泛流通,卻也導致通貨膨脹,百官除正俸外,尚有公使錢之補貼。.......(范仲淹「奏乞將先減省諸州公用錢,卻令依舊」議)。趙甌北之二十二史撘記、王銍之燕翼詒謀錄、方豪之宋史、日本學者佐伯富均將公使錢認屬公用錢。亦即公使錢,為宋各路、州、軍及刺史以上,所有用以宴請及饋送過往官員費用,亦作為犒賞軍隊之費用,但亦依例可私入、自奉。)參見附錄第一段。

l  註:劉馨珺,女,國立嘉義大學史地學系助理教授。

二、             平日友好的女性友人曾問我,本身也注意到這問題。『何以死因不明或年輕死亡的女性。警方與檢察官、法醫都要查驗死者下體分泌物』。我對曰,『主要是判斷與排除是否生前遭性侵害,若無則情殺、仇殺、財殺、意外死亡等死因就相對提高』。因是這樣,想探討宋代的刑事人員對此問題的處理與看法。同時這學期學校有修兩性關係課程,我的重點放在女性議題研究,涉及此方面問題都是在研究範圍。因此閱讀了宋楚翹編譯(註:),《洗冤集錄、楊奉琨校譯,《洗冤集錄校譯》、羅時潤、田一民譯釋《洗冤集錄今譯》三本新譯的《洗冤集錄》及蕭旭智(註:),﹤屍體、檢驗與洗冤:論中國對非理死的治理技術﹥一文。

l  註:字體用粗邊標示,是說明本文要研究的動機,是以女屍為串場主軸帶動其他相關的研究。

l  註:宋楚翹,女,原名黎詠妍 。英國中廟大律院頒授大律師,香港高等法院大律師,香港中文大學文學碩士,主修翻譯,香港大學社會科學學士,主修心理學。著作有《洗冤集錄》和《實用前置詞便覽》。

l  註:蕭旭智,男,東海大學社會系助理教授。 

三、             老師要報告儘量用第一手資料,然宋史研究問題常易與人相同,況且第一手資料不是隨處可得又符合標準。依學校上課所學的史學方法史料之來源而言,作者的著作往往是第一手資料。因對於文言文已有相當的程度故對《洗冤集錄》原文仔細閱讀後再閱讀新譯本。平日常看大陸劇亦收藏幾十部大陸劇,對於大宋提刑官上下集都已看過,男主角由何冰換成王慶祥的過程都知悉。劇中多取向在刑事方面,尤其是問案查案和驗屍部分。故此前後三項因素中都因《宋刑統》、《折獄龜鑒》、《名公書判清明集》資料有相當關係。思慮良久決定以《洗冤集錄》作為串場的研究題目,又以女屍為串場主軸研究《洗冤集錄》當中的一切問題。 

貳、             作者:

《洗冤集錄》(又名《宋提刑洗冤集錄》、《洗冤錄》)宋刊本迄今尚未發現,現存最早的版本為元刻本。《四庫全書》只收目錄而未存書。作者宋慈(1186~1249),字惠父,南宋福建建陽人。父名鞏,曾做過廣州節度推官。出身中等官宦家庭,早年師事朱熹弟子吳雉門下,受朱熹的考亭學派(又稱閩學)影響很深,二十歲進太學。主持太學的真德秀是著名的理學家,真德秀發現宋慈的文章出自內心,流露有其感情,對他十分器重。對於他學業的進步與後來的思想當有相當的影響。宋寧宗嘉定十年(1217年),宋慈中進士乙科,朝廷派他去浙江鄞縣任尉官(掌一縣治安),因父喪而未赴任。宋理宗寶廣二年(1226年), 宋慈出任江西信豐縣主薄(典頒文書,辦理事務),從此正式踏上了仕宦生涯。紹定一至三年,在鄭性之幕下參與軍事。紹定四年(1232年)舉為福建長汀知縣(一縣的行政長官)。嘉熙元年(1237年)任邵武軍通判(州府長官的行政助理)。嘉熙二年調南劍州通判。嘉熙三年(1239年)任提點廣東刑(主管司法刑獄和監察)。嘉熙四年移任江西提點刑獄(註一、二)兼贛州知縣。淳祐元年(1241年)知常州軍事。淳祐七年任直秘閣提點湖南刑獄並兼大使行府參議官。次年進直寶謨閣奉使四路(宋分天下為各路,等於現在的省份),皆司皋事。淳祐九年,拔直煥閱知廣州、廣東經略安撫使(掌管一路之軍事行政)。 一生二十餘年的官宦生涯中,先後擔任四次高級刑法官。

l  註一:宋代沒有“提刑官”這一官名,它的正規官名叫“提點刑獄公事”,地方設提刑按察使以掌刑獄“提刑官”可能是這官職的俗稱。 宋朝時“路”相當現在的一個省,路下設有府、州、軍、監,最下為縣。“路”級的司法機構就是提刑司,提刑司原隸屬轉運使管轄,到了宋真宗時才分出來,主要掌管刑獄之事,並總管所轄州、府、軍的刑獄公事、核准死刑等,有權對本路的其它官員和下屬的州、縣官員實施監察。其長官就是“提點刑獄公事”。此官由朝廷選派,每三年一換。因此,提刑官應當是朝廷派駐到一個省的司法監察官員,相當於今天的省級檢察長。

l  註二:明代地方全國分為十三司,每司設承宣布政使司,首長為承宣布政使掌民政、都指揮使司,首長為都指揮使掌軍事、提刑按察使司長官為提刑按察使掌法律,司刑名按劾,又稱皋司,提刑按察使司簡稱按察司,是一省的最高司法機構。其職責是糾官邪,戢奸暴,平獄訟,雪冤抑,以振揚風紀,澄清吏治。遇重大案件,要與都、布二司會議、報告撫按、聽命於部院。按察司設按察使一人,別稱臬台或臬司,正三品,副使、僉事無定員,下設經歷司、司獄司。按察司始設於明初。洪武十五年又置天下府州縣按察分司。二十九年改置按察分司為四十一道。建文時,改為十三道肅政按察司。成祖初復舊。明中葉後﹐或置或廢﹐不可勝紀。

l  註三:註一註二參考曾繁康著,《中國政治制度史》,(中國文化大學出版部印行,民國八十六年十月新一版第四刷)。

一、             宋慈居官清廉剛正,體恤民情,不畏權豪,決事果斷,長期從事高級刑法官和執掌司法刑獄工作,注重調查研究,處事謹慎,對疑難案件親自檢驗,一絲不苟。工作中他一點也沒有拘束非禮勿視的儒家禮法,一反當時的倫理觀念和具體做法,徹底打破屍體檢驗的禁區。他告誡當檢官員:切不可令人遮蔽隱秘處,所有孔竅,都必須細驗,看其中是否插入針、刀等致命的異物。並特意指出:凡驗婦人,不可羞避,應擡到光明平穩處。如果死者是富家使女,還要把屍體擡到大路上進行檢驗,令衆人見,一避嫌疑。宋慈制定了一整套驗屍條文,例如規定檢官要親臨現場,及時檢驗,分析死因,不得因屍體腐爛而避而遠之。朱程理學薰陶下的儒家弟子,卻不拘傳統的中庸之道,展現了令人詫異的辯證思維。

l  註:凡驗婦人,不可羞避。若是處女,劄四至訖,劄出光明平穩處,先令坐婆(註:)剪去中指甲,用綿劄。先勒死人母親及血屬並鄰婦二三人同看,驗是與不是處女。令坐婆以所剪甲指頭入陰門內,有黯血出,是;無,即非。若婦人有胎孕不明致死者,勒坐婆驗腹內委實有無胎孕。如有孕,心下至肚臍以手拍之,堅如鐵石;無,即軟。若無身孕,又無痕損,勒坐婆定驗產門內,恐有他物。有孕婦人被殺,或因產子不下身死。屍經埋地窖,至檢時卻有死孩兒。推詳其故,蓋屍埋頓地窖,因地水、火風吹,死人屍首脹滿,骨節縫開,故逐出腹內胎孕孩子,亦有臍帶之類,皆在屍腳下,產門有血水、惡物流出。若富人家女使,先量死處四至了,便扛出大路上,檢驗有無痕損,令眾人見,以避嫌疑。《洗冤集錄-(九)婦人(附)小兒屍並胞胎》(參見附錄《洗冤集錄》全文新編。)

l  註:坐婆,又稱穩婆,是女收生員(收生員,現今俗稱接生婆),其職責與先秦時期的吏妾相當,僅在檢驗婦女的下部時,方才參加檢驗。(參見本文宋代的檢驗制度一段)。

l  註:三姑者,尼姑、道姑、卦姑也;六婆者牙婆、媒婆、師婆、虔婆、藥婆、穩婆也。」──元.陶宗儀《輟耕錄》這集體名詞是約形成於南宋末年至元代初期,是代表低層社會中某一批特殊的人物。清褚人獲的《堅瓠己集》中,才將「三姑六婆」各自分述,並進一步說明其具體內容。

二、             因他深知“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認爲檢驗是整個案件死生出入之權輿,直枉屈伸之機括,認為“告狀切不可信,須是詳細檢驗,務要從實”,對疑難案件尤“須是多方體訪,務令參會歸一,切不可憑一、二人口說,便以為信”。他還提出檢驗官必須親臨現場、屍格必須由其親自填寫的屍體檢驗原則。對於獄案總是審之又審,不敢生一毫慢易心。發現官吏、仵作(註:)奸巧欺侮,則亟予駁正;若有疑信未決,必定反復深思,決不率然而行。認真審慎的實踐,得出一條重要經驗,獄情之失,多起於發端之差;定驗之誤,皆原於曆試之淺,於是博采近世所傳諸書如《內恕錄》、《折獄龜鑒》等,薈萃厘正,參以自己的實際經驗,總爲一編,名曰《洗冤集錄》,刊於湖南憲治,供省內檢驗官吏參考,以指導獄事的檢驗,達到“洗冤澤物”的目的。在任提點刑獄官的過程中,曾深入實地調查,迅速清理了一批重大的懸案、要案和冤假錯案,從200多名待決的死囚中,拯救了一批無辜者,聲名大震,時人稱他以民命爲重、聽訟清明,決事剛果,聲望與辛(棄疾)、王二公相頡頏焉。

l  註:仵作一詞最早見於五代(鄭克《折獄鑒》明萬歷年間刻本),當時的仵作是輔助喪家埋葬的人。宋代的仵作參與檢驗,其任務是處理屍體,並在檢驗官指揮下喝報傷痕。

三、             宋慈64歲死於廣州經略安撫使的任所,宋理宗親自爲其書寫墓門,憑吊宋慈功績卓著的一生。後來宋慈的墓地遷至福建建陽市崇雒鄉昌茂村西北,其摯友劉克莊(後村)在墓誌銘中贊他「理頌清明,決事剛果,撫善良甚恩,臨豪猾甚威。屬部官吏以至窮閭委巷深山幽谷之民,咸若有一宋提刑之臨其前。」(《後村大全集》卷一五九〈宋經略墓誌銘〉)

參、             對《洗冤集錄》研究:

一、             《洗冤集錄》為中國古代法醫學著作,原稿是由文言文所寫成,生冷難讀的字又多,對大眾而言是本比較難讀的書。刊于宋淳祐七(1247)年,是世界上現存第一部系統的法醫學專著。較1598年歐洲第一本法醫專業書——義大利費德羅(Fortunato Fedele)的《醫生的報告》還要早三百多年問世。作者對當時傳世的屍傷檢驗著作加以綜合、核定和提煉,如《內恕錄》、《折獄龜鑒》、《棠陰比事》、《檢驗法》等(有的已經失傳),集成爲一套系統的法醫學理論,爲了防止檢驗經驗不足導致的冤假錯案,書中詳細闡述了屍體檢驗的方法和指南,規定了驗屍的格式和手段。並結合自己豐富的實踐經驗,完成這部系統的法醫學著作。宋之後元、明、清歷朝檢驗官吏無不作為辦案必備之書,甚至成為考試內容。

二、             《洗冤集錄》出版後600多年裏,歷代重刊、再版可以查證的就達39種之多。不少類似《洗冤集錄》的著作,有《平冤錄》和《無冤錄》各兩卷,清代吳才鼎(另說是顧廣圻)將這三部作品彙編,稱為「宋元檢驗三錄」,另外還有《洗冤捷錄》、《洗冤法錄》等十餘種著作。其中,以王與的《無冤錄》、孫星衍的《宋提刑洗冤集錄》、許楗的《洗冤錄詳義》等影響較大。 

三、             在國外,《洗冤集錄》於1779年最早由法國人介紹節譯,1855年英國醫生哈蘭的英譯本在香港出版,清同治六年1863年荷蘭人德格裏茲在巴達維亞出版荷蘭文翻譯本,1924年漢學家翟理思在倫敦出版第二種英譯本。現共有英、法、荷、德、韓、日、俄七國語言版本,各種譯本達9國21種之多。其中,北韓3種、日本8種、越南1種、荷蘭1種、德國2種、法國3種、英國1種、美國1種、俄羅斯1種。影響世界各國法醫學的發展極爲深遠。宋慈因此被西方人稱作法醫學之父。

四、             《洗冤集錄》成書早在1247年,但其中所取得的科學成就是很多的。內容自“條令”起,至“驗狀說”終,全書分爲5卷,53條,7萬字。有檢驗總論、驗屍、驗骨、驗傷、中毒、救死方六大題材。從目錄來看,主要內容包括:內科、外科、婦科、兒科;宋代關於檢驗屍傷的法令;驗屍的方法和注意事項;屍體現象;各種機械性窒息死;各種鈍器損傷;銳器損傷;交通事故損傷;高溫致死;中毒;病死和急死;屍體發掘等等。涵蓋驗屍的檢驗方法、死因的判斷,例如對於血墜(註:)、被火燒死與死後焚屍的差別、生前溺死與死後棄屍入水,都有精闢的見解。衆多領域與現代法醫學的範疇大致相同。

l  註:《洗冤集錄》中所稱呼的“血墜”也就是現代法醫學中的“屍斑”。

五、             在某種特定的狀況下,一個男人是失足落水還是死後拋屍,取來他的頭骨就能得到答案。將頭骨弄乾淨,放在盆中,用熱水從頭頂澆灌,如果盆中有泥沙,證明落水時曾掙紮呼吸,泥沙進入五官內,又在熱水的沖洗下進入盆底。如果盆中沒有泥沙,往往是死後拋屍,因爲被害人呼吸已停,氣息已止,所以泥沙不入。在某個已經火焚的現場,要找到殺人兇手曾經作案的證據,可以將被害人伏屍的地方打掃乾淨,先用釅米醋澆潑,然後用酒澆潑,土質地面上很快就會顯現被害人流淌過的血跡。

六、             蒸骨驗傷的方法,把一具屍骨洗淨,用細麻繩串好,按次序擺放到竹席之上。挖出一個長5尺、寬3尺、深2尺的地窖,裏面堆放柴炭,將地窖四壁燒紅,除去炭火,潑入好酒二升、酸醋五升,乘著地窖裏升起的熱氣,把屍骨擡放到地窖中,蓋上草墊,大約一個時辰以後,取出屍骨,放在明亮處,迎著太陽撐開一把紅油傘,進行屍骨的檢驗,“若骨上有被打處,即有紅色微蔭,骨斷處其接續兩頭各有血暈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紅則是生前被打分明。骨上若無血蔭,蹤有損折乃死後痕”,死者生前的死因就在紅油傘下展現,現代科學證明瞭紅油傘吸收了陽光的部分射線,使當時的檢官看到了他想看的事實。

七、             這種化腐朽爲神奇,演化出了很多不可思議的古代刑偵手段及專業常識,直到今天依然是有關人員必須牢記在心的東西。書上記載的某些應急搶救方法,比如一個人吃下斷腸草之類的毒藥,可以給他灌下糞汁解毒,一個人呼吸停止,可以就地給他作人工呼吸等等,至今都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在關鍵時刻能夠起到救人一命的作用。宋慈在書中還介紹了一種刑偵手段,利用昆蟲推測被害人的死亡時間,顯示了相當的破案水準。

八、             主要觀點,有如下幾個方面:

甲、             對一些主要的屍體現象,已經有了較為明確的認識。:

(一)、屍斑及其成因:《洗冤集錄》中稱:“凡死人,項後、背上、兩肋後、腰腿內、兩臂上、兩腿後、兩腿肚子上下有微赤色。驗是本人身死後,一向仰臥停泊,血脈墜下致有此微赤色,即不是別致他故身死。”這裡所稱“血墜”,即是現代法醫學中的“屍斑”。本書還明確提出了動物對屍體的破壞及其與生前傷的鑒別方法:“凡人死後被蟲、鼠傷,即皮破無血,破處周圍有蟲鼠嚙痕,縱跡有皮肉不齊去處。若狗咬,則痕跡粗大”。

(二)、腐敗的性狀:《洗冤集錄》最先科學地描述了屍體腐敗的性狀,指出首先在兩脅、瞻前肉色微青(屍綠);其後口鼻內有惡汁流出,蛆出,通身胖脹,口唇翻,兩眼突出(巨人顏貌), 疹起(水泡形成);遍身皮膚青黑(血紅蛋白浸潤),皮肉一概消化,骸骨顯露(白骨化),並明確指出腐敗的遲速受季節、地區乃至年齡、屍體胖瘦等的影響。

(三)、浸軟兒:《洗冤集錄》最先提出死胎與腹外死嬰的鑒別法:“墮胎兒在母腹內被驚後死,胎下者衣胞紫黑色,血蔭軟弱;生下腹外死者,其屍談紅赤,無紫黑色及胞衣白。”血萌軟弱就是今日所說的浸軟兒,早在七百年前我國已經發現浸軟兒是腹內死胎的特徵,

甲、             機械性損傷檢驗方法的進步:

對機械性損傷的論述該書是依照唐宋法典的規定,將機械性操作明確區分為“手足他物傷”與“刃傷”兩大類。他物就是今天所說的鈍器。書中所述的他物手足傷多指皮下出血而言。書中詳細論述了皮下出血的形狀、大小與兇器性狀的關係以及根據損傷位置判斷兇手與被害者的位置關係等。

(一)、刀傷的生前死後:《洗冤集錄》最先以出血和組織收縮兩個標志作為刀傷生前死後的鑒別點,指出生前刃傷有其痕肉闊、皮肉緊縮、皮縮骨露、血蔭四畔、創口皮肉血多花鮮色等特點,而死後刃傷則肉痕齊截、被割處皮不緊縮、血不灌蔭、肉色幹白。

(二)、骨折生前死後的鑒別:《洗冤集錄》指出生前骨折的特徵是“原被傷痕,血粘骨上,有幹黑血為証”,“骨斷處,其接續兩頭各有血暈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紅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若無血蔭,縱有損折,乃死後痕,”在血蔭不清時,提出在紅油雨傘遮掩下驗骨的方法,是現代紅外線檢查法的先聲。

(三)、致內傷的確定:《洗冤集錄》提出了以損傷部位與損傷強度結合判定致命傷的方法,提出的致命部位有:“頂心、囪門、兩額角、兩太陽、喉下、胸前、兩乳、兩脅肋、心腹、腦後、乘枕、陰囊、穀道。”等,但並不是傷著這些部位就死,還要結合損傷程度來考慮。 

乙、             提出了自縊、勒死、溺死、外物壓塞口鼻死四種機械性窒息:

(一)、縊溝:《洗冤集錄》對縊溝的特點作了科學的描述:一般長九寸至一尺左右,起於喉上或喉下直至左右耳後發際,並在“腦後分八字,索子不交,”“八字不交”是縊溝的重要特徵,繩索的性質地影響深度:“用細緊麻繩、草案在高處自縊,懸頭頓身致死則痕跡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練、項帕等物,又在低處,則痕跡淺。”索溝的顏色一般是紫赤色或黑鬱色,有血蔭;死後縊痕色白,無血蔭,《洗冤集錄》正確指出腳到地、膝跪地、病臥於床等各種體位均可縊死,在非典型位置自縊,其溢溝的經路即略有不同,

(二)、舌的位置:《洗冤集錄》正確地指出了索溝位置與舌是否伸出齒列的關系:“若勒喉上,即口閉,牙關緊,舌抵齒不出;若勒喉下,則口開,舌尖出齒門二分至三分。”

(三)、縊死的其他指征《洗冤集錄》指出的其他指征尚有:流涎、懸垂位的屍體“腿上有血蔭如火炙斑痕。及肚下至小腹並墮下青黑色,”大、小便失禁。“頭腦骨赤色”及“牙齒赤色”。 

(四)、勒死:《洗冤集錄》正確指出了勒死與縊死的區別,勒死者繩索多纏繞數周,並“多是於項後當正,或偏左。右系定,須有系不盡垂頭處,”若被人隔物勒死,“則繩不交,喉下痕多平過,卻極深,黑暗色,亦不起於耳後發際。其他區別於縊死的特點為:“頭發或角子散慢,或沿身有磕擦著痕”,“屍首四畔,有紮磨縱跡去處。”此外,對扼死後假作自縊也提出了鑒別:“項上肉有指爪痕”,指爪痕即扼痕。

(五)、溺死:《洗冤集錄》正確指出了溺死的重要所見:“腹肚脹,拍著響”(溺水進入胃腸)、“手腳爪縫有沙泥”、“口毋內有水沫”等。

丙、             活體檢查技術的成就:

(一)、殘廢的分級 宋代則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慶元條法事類‧老疾犯罪》):

1、殘疾:一目盲、兩耳聾、手無二指、足無三指、手足無大拇指、禿瘡無發、久漏下、重大癭腫之類。

2、廢疾:癡啞、侏儒、腰脊折、一肢廢之類。

3、篤疾:惡疾、闐狂、二肢廢、兩目盲之類。上述分類與今日大體相似,可以認為殘廢的分級乃是祖國醫學,法醫學的一大貢獻。

(二)、兩性畸形:

周密《癸辛雜識》和張景《補疑獄集》各記載兩例兩性畸形案例,其中3例發生性犯罪,2例被處死,3例處以重刑。這些例子都是男性假兩性畸形。

九、             但是由於時代條件的限制,《洗冤集錄》對某些事物的認識不能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對一些死傷徵象雖已認識,但不能正確說明原因。其內容難免有錯誤。但整體而言,瑕不掩瑜,是一部符合科學精神的傑出作品。例如上野正彥在《聽聽屍體怎麼說中就曾提及,《洗冤集錄》中有關「作過死」(即馬上風)的描述是不正確的。

l  註:四十五、男子作過死:凡男子作過太多,精氣耗盡,脫死於婦人身上者,真偽不可不察。真則陽不衰,偽者則痿。

l  註:在醫學上,「馬上風」其實是出血性腦中風的一種,由於發生的地點多在閨房的情趣過程中,故稱之,當男女雙方沉浸於性愛過程時,由於交感神經興奮使血管收縮,造成血壓上升,致使血管破裂,此時便形成了馬上風。好發季節為秋、冬二季,男、女性都可能發生,不過男多於女,其中以性生活較頻繁者及本身患有高血壓、糖尿病,未作好病情控制的人為發生馬上風的高危險族群。 日常飲食應該盡量清淡,多多攝取低鹽、高纖類食物,來勤加保養。

十、             又如對腦震蕩、腦溢血等急死,以及由於鈍器擊打造成屍表完整,而內臟器官破裂而死亡的原因未能認識。關於血跡、精斑、毛髮、毒物的化驗對屍體檢驗所起的重要作用也無認識。洗冤錄不科學的著名項目有:處女檢查(本段註一、二、四)、人骨數目(本段註五)、滴骨驗親、自縊下方有火炭、溺死男仰女僕、虎咬死擇日、銀針檢驗。此外,還對中暑死、凍死、湯潑死與燒死等高低溫所致的死亡徵象作了描述,對現場屍體檢查的注意事項作了系統的歸納。

l  本段註一:《洗冤集錄》中提到若是處女死後用「所剪甲指頭入陰門內,有黯血出,是,無即是非。」「但生血見鹽醋則無不凝者,故有以鹽醋先擦器皿,作姦矇混,凡驗滴血時,先將所用之器,當面洗淨或於店鋪特取新器,則奸自破矣。」「【滴血辨】…滴之不當當入乎,恐未然矣,再滴血入水者,若器大水多,兩血相去遠,即不能合,或滴入時略有前後,則血有冷熱之別,亦不能合也。」(律例館校正洗冤錄.頁37,續修四庫全書,頁273)這前後對於滴血合與不合都有解釋,但是都不是在驗證或者否證滴血一命題是否正確。

l  本段註二:一說,婦人隱處,其骨為羞密骨,不可檢驗,設有青色,難執為傷,蓋女子從一而終,則骨白如璧,再醮一人,即有一點青痕,倘不自閑,閱一人,則加青一點,若係娼妓,則青黑殆遍,茍誤認為傷,冤無可洗矣。

l  本段註三:註一註二全段引用蕭旭智,﹤屍體、檢驗與洗冤:論中國對非理死的治理技術﹥,筆者在經過反覆查證內容是否有誤後認同,決定引用為註解。

l  本段註四:「男子骨白,婦人骨黑。婦人生骨出血如河水,故骨黑,如服毒藥骨黑,需仔細詳定。」其實男子女子骨頭都是白色,而且到《讀律佩觿》與《律例館校正洗冤錄》中又增添了婦子隱處有羞密骨之說,把陰部當作羞密處,並且自行替女性增加一塊骨頭,這塊骨頭代表的是一個性別的區分,並且是對於性交過度的想像和汙名化。之後的版本多引用熟練仵作的說法來訂正羞密骨並不存在,對於女子骨黑這個看法也有疑問,但是多認為因為經血和生產的關係,所以骨頭會變黑,這些解釋都是起因於對於女性身體、經血、性交等等的想像。

l  本段註五:檢驗其中的要項是檢骨,但是為何中國法醫學對於人體有幾根骨頭,錯了幾百年卻一直沒有更正,一直到許槤的《洗冤錄詳義》才有變化。「人有三百六十五節,按一年三百六十五日。」(宋提刑洗冤集錄.卷三‧十七 驗骨)《律例館校正洗冤錄》的解釋略有不同,但用語看起來更科學,結合了曆法、內丹術、算術的向度,改稱「人有三百六十五節,按周天三百六十五度。」直到許槤(1854)的釋骨說對人體的骨頭名稱進一步確認,其主要目的是因為洗冤錄中的檢骨圖,沒有確認骨頭的位置和數量,經常在檢骨記錄時有骨頭卻無名目,造成困擾,將人體的骨頭重新檢視過一次,並且畫出不同部位的圖示,但是許槤也沒有提及三百六十五節的錯誤。同一時代出版的《全體新論》(1851),提及「人身眾骨二百四十部位。」明顯與三百六十五節相距甚遠,與現代醫學的理解仍有一段差距,反而較早一點李璋煜編(1838)的《續增洗冤錄辨正參考》批評三百六十五節的謬誤,「共一百五十五節,故歷歷可數也,其無定者腕骨肢骨,多者亦不過二十節,即加以後天所生之齒牙,亦安得三百六十五節乎。」「天無度,地無裏,故以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置算者有之,以三百六十五度置算者亦有之,此何關於人之骨節乎。」

l  本段註六:註五文全段引用蕭旭智,﹤屍體、檢驗與洗冤:論中國對非理死的治理技術﹥,筆者在經過反覆查證內容是否錯誤後很認同,決定引用為註解。

十一、    《洗冤集錄》除法醫學知識外,我們尚可以從書中想到很多其他問題。例如在宋楚翹(中國古代法醫學史簡論)中,《洗冤集錄》的詳細程式和秦代《封診式》的嚴謹,是否真的可以表現中國古代已實行科學鑑證和普通法「無罪推定」的原則?與柏楊先生大肆批評的「酷刑主義審訊」相比較,孰為主流?洗冤錄是一套處置非理死的技術,不止是一套死人的知識而已,它還包含了一套「活人」政治技術。洗冤來說明懲罰和生命政治兩個看起來矛盾,但又互為表裡的概念,並且透過冤之不可共量與詭態,突顯出法律與正義之間的矛盾。宋慈在《洗冤集錄》中對同僚的批評,朝廷空有崇高標準而乏人執行,是否代表中國的「書面政治」和「執行政治」在人治時代自古以來往往就是兩回事。

十二、    《洗冤集錄》中記錄了一些刑事案例和檢驗手段,雖然有的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但當時的確是非常有效的檢驗手段,令人拍案叫絕。例如在書中記載了一個曬鐮刀的故事,一位男子被人殺死,渾身有傷十餘處,都是鐮刀斫傷。檢官發現財物無損、衣物俱在,斷定這是一樁仇殺案。經過調查探訪,檢官鎖定了嫌疑犯。他讓附近居民交出家中所有的鐮刀,分別排列地上,總共有七八十把鐮刀。當時正值盛夏,蒼蠅聚集在其中一把鐮刀上,停留不去,檢官揪出了這把鐮刀的主人。檢官說,蒼蠅嗜血,這把鐮刀殺人後血腥氣仍在,導致蒼蠅聚集,而其他鐮刀則無此狀況,可以推斷這把鐮刀的主人曾經殺人的事實。在證據面前,殺人者低頭認罪。

十三、    『宋代的檢驗制度:

(一)宋代的檢驗法令:

兩宋時期是我國古代檢驗制度的發展完善時期。最早與檢驗有關的法令是宋真宗咸平三年(1000)頒布的,(《宋會要‧刑法六‧檢驗》)對參與檢驗的官吏、初檢、複檢等做了明文規定,其後的歷屆朝廷對於檢驗人員、檢驗官的職責、檢驗的實施、檢驗的文件等都陸續做了許多補充規定,使宋代的檢驗制度日趨完善。

1、檢驗明確規定:凡“殺傷公事”、“非理死者”、“死前無近親在旁”以及“禁囚死”等均應差官檢驗,是為初檢。對於殺傷、非理死、和禁囚死尚應複檢,初檢與複檢結果一致方准定案。對于某些死亡,于初檢後可不復檢:“自縊、自割、投水、病患諸股致死事理分明者,檢驗後屍首主別無詞說,即給討埋殯,更不復撿。”(謝深甫《慶元條法事類‧檢驗‧雜敕》手抄本,北京圖書館),同時又規定:因病死而應驗屍者,若其至親至死所請求免檢的,可以免檢。

2、檢驗人員規定,檢驗這官,州差司理,縣差尉,以次差亟、薄監當,若皆缺,則須縣令自行。”(宋慈《洗冤集錄‧條令》元刻本,北京圖書館善本書室),司理參軍掌管一州之中訟獄勘之農。是法令規定的州檢驗官。縣尉是主薄以下的官吏,掌管訓練弓手、奸、禁暴之事,是縣的檢驗官吏,縣尉實質上就是縣屬刑敬負責人,與先秦的令史相似。如果縣尉不在,就由縣的各級行政官員──主簿、縣丞乃至縣令負責驗屍。不論差派的是哪一級官員,都應當是與本案沒有瓜葛的人。與屍體檢驗有關的人員尚有仵作。仵作一詞最早見於五代(鄭克《折獄鑒》明萬歷年間刻本),當時的仵作是輔助喪家埋葬的人。宋代的仵作參與檢驗,其任務是處理屍體,並在檢驗官指揮下喝報傷痕。與仵作類似的還有坐婆,又稱穩婆,是女收生員,其職責與先秦時期的吏妾相當,僅在檢驗婦女的下部時,方才參加檢驗。

3、檢驗官職責:(1)法律規定應當驗屍的案件必須驗屍;(2)受差驗屍的官員,不得藉故推託;(3)接到驗屍公文後,必須在兩個時辰內出發;(4)帶領仵作人員等躬親檢驗;(5)如實檢驗,如實定要害致死之因;(6)檢驗結果須於檢驗當日向上司申報;(7)初檢官與複檢官不得相見,不得洩露各自所驗事狀;(8)不得受財枉法等,對於上述職資如有違反,就要受到刑事處分。

4、驗屍文件最早出現的是“驗狀”,早在五代周顯德年間(954~959)已經有記載,(《宋史‧高防傳》),北宋時驗屍,驗狀是正式的驗屍檔,但迄今尚未發現官發的格式,其主要內容很可能就是《洗冤集錄》中的“四縫屍首”。卻將屍體分為四面,由頭到腳記載各個部位有何傷損及其性質。最後指出致命傷與死因。驗狀既是審判殺人案件的根據,又有幫助屍親認識無名屍體的作用,與今日的簽定書性質相似。

宋代的第二個驗屍檔是《驗屍格目》,由南宋提刑鄭興裔所創。頒發于教宗淳熙元年(1174),(《宋史‧高宗本紀》),鑒於當時檢驗官多忽視檢驗法令,遇有檢圖片件不即差官前去,或不肯親臨檢驗,或詐休屍壞不堪圖覆,手下人員盡情作弊,以致“冤任不明,獄論滋繁,”為了杜絕以上弊端,特制定驗屍格目:分初、複驗屍格目兩種,由刑部鏤板頒下諸路提刑司,發給所屬州縣,每次檢驗,均應定字號,用格目三本,一份申報所屬州縣,一份給付被被害之家,一份申報提刑司(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從其內容看,《驗屍格目》相當于驗屍官吏報告赴驗情況又執行檢驗制度的保証書,是為了杜絕各種檢驗失職情況的強制性措施,它對于瞭解宋代如何組織初檢、複檢、是極為重要的歷史文件。

宋代的第三個驗屍文件是“檢驗正背人形圖”,頒發於嘉定四年(1211),是我國最早的屍圖。這個文件是江西提刑徐似道鑒於檢驗官指輕作重,以有為無,差訛交經,以故吏奸出人人罪。”而向胡廷推薦在驗屍中使用的。此圖最先刊行於湖南、江西,遇有檢驗,隨格目結下,後經刑部詳定,發下諸路提刑司。據《宋史刑法志》載,其用法是“檢驗官司於傷損之處,依樣朱紅書畫橫斜曲直,仍於檢驗之時,喝唱傷痕,令罪人共同觀看所畫圖本。眾無異詞,然後著押。則吏奸難行,遇民易曉。”(《宋史‧刑法志》)

由上述三個驗屍檔可見,北宋驗屍單獨使用驗狀;南宋時,首先與驗屍格目並用,以後又與檢驗正背人形圖形成三者聯用。這些文件的聯合應用說明宋代對於控驗十分重視,對於當時檢驗質量的提高,無疑是有促進作用的。 

(二)唐宋檢驗制度的作用與本質

由唐至宋所形成的檢驗制度,其內容相當廣泛,系統而嚴密。這個制度是保証以唐律為代表的封建法典貫徹實施的制度,其形成歷經五百餘年。它是中世紀世界上最先進,最完備的檢驗制度,是我國古代光輝燦爛民族文化的組成部分。

唐宋檢驗制度的形成與實施促進了刑事技術的發展,誕生了聞名中外的宋代三大刑事技術書籍──《疑獄集》、《折獄龜鑒》和《棠陰比事》。《疑獄集》是五代和凝(897~955)及其子和(山蒙)(950~995)先後編輯的,約刊於西元989~990年。《折獄龜鑒》是南宋紹興年間(1131~1162)鄭克所撰。《棠陰比事》桂萬榮侯,刊于嘉定辛未(1211),主要內容都是講究治獄之道、定案之法和破案之法。研究破案方法或刑事技術是這些書籍的重要任務。對於朝鮮、日本等鄰邦古代刑事技術的應用與發展有重要的影響。

唐宋檢驗制度的形成與實施促進了系統法醫學著作的誕生。世界上現存最古的法醫學著作──《洗冤集錄》為什麼能在南宋誕生,其決定性因素有三:貫徹實施唐律和宋刑統等法典的需要;宋代特別是南宋檢驗制度的發展與完善;唐宋時期法醫檢驗的盛行及其經驗的積累。由於歷史的限制,唐宋檢驗制度本質上是受封建禮教束縛的制度,它使法醫檢驗嚴格地限制在屍體的外表檢查範圍內,致使我國古代法醫學不能完成向現代法醫學的飛躍。』

l  註:全段引用蕭旭智,﹤屍體、檢驗與洗冤:論中國對非理死的治理技術﹥,文化研究月報三角公園第五十期2005年9月25日(論文)

l  全文詳細解說的很好,筆者才疏學淺,熟讀思慮後決定全段引用。

肆、             結論:

本以為《洗冤集錄》不太容易看出有什麼觀點,甚至無法寫成一篇豐富的報告。沒想到筆者花費很多時間閱讀原文又參閱諸多位教授著作後,發現仍有一堆值得探討的問題。也只能就想要先知道的問題作一番探討。在舉例與注釋方面也試著旁徵博引的驗證。筆者才疏學淺,課業滿多要在有限時間內完成一個粗略的規模已是不易。加上筆者本身習慣將文言與白話相互參用情況下,故本文學術性降低不少,符合報告標準也降低不少,自認充其量只是一個心得的大整理。離專業甚至大師級甚遠,尚要多多學習,因不願犯了抄襲之過錯,全段引用的都有例舉出處。相關資料的版本混亂或錯誤,也仔細考證後重新吸收寫出。附錄的資料只是證明筆者已閱讀過,文中內容的論點與出處有其依據非隨便敷衍。至多的不完美之處請老師多多指教以便改正錯誤,打算再陸續補正。

伍、             附錄:

l  註:只是證明筆者已閱讀過並印證其出處。

1.         《洗冤集錄》全文新編

2.         蕭旭智,﹤屍體、檢驗與洗冤:論中國對非理死的治理技術﹥

3.         劉馨珺,﹤論宋代「獄訟」中「情理法」的運用

4.         劉馨珺,﹤南宋獄訟判決文書中的健訟之徒﹥

5.         馬英九特別費案判決書 

陸、             《洗冤集錄》目錄內容:

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閣湖南提刑充大使行俯參議官宋慈惠父編。

宋提刑洗冤集錄卷之一

(一) 條令

(二) 檢復總說上

(三) 檢復總說下

(四) 疑難雜說上

宋提刑洗冤集錄卷之二

(五) 疑難雜說下

(六) 初檢

(七) 初檢

(八) 驗屍

(九) 婦人(附)小兒屍並胞胎

(十) 四時變動

(十一)洗罨

(十二)驗未埋瘞屍

(十三)驗墳內及屋下殮殯屍

(十四)驗壞爛屍

(十五)無憑檢驗

(十六)白僵死、瘁死

宋提刑洗冤集錄卷之三

(十七)驗骨

(十八)論沿身骨脈及要害去處

(十九)自縊

(二十)被打劫死假作自縊

(二一)溺死

宋提刑洗冤集錄卷之四

(二二)驗他物及手足傷死

(二三)自刑

(二四)殺傷

(二五)屍骨異處

(二六)火死

(二七)湯潑死

(二八)服毒死

(二九)病死

(三十)針灸死

(三一)紮口詞

宋提刑洗冤集錄卷之五

(三二)驗罪囚死

(三三)受杖死

(三四)跌死

(三五)塌壓死

(三六)外物壓塞口、鼻死

(三七)硬物癮阽死

(三八)牛馬踏死

(三九)車輪拶死

(四十)雷震死

(四一)虎咬死

(四二)蛇蟲傷死

(四三)酒食醉飽死

(四四)醉飽後築踏內損死

(四五)男子作過死

(四六)遺路死

(四七)死後仰臥停泊有微赤色

(四八)死後蟲鼠犬傷

(四九)發塚

(五十)驗鄰縣屍

(五一)闢穢方

(五二)救死方

(五三)驗狀說

嘉慶丁卯山東督糧道孫星衍依元刊本校刊元和縣學生員顧廣圻復校。

 

柒、             主要參考書目:

l  註:閱讀三本今譯的《洗冤集錄》之比較及劉馨珺、蕭旭智教授相關論文,翻閱查證《宋刑統》、《折獄龜鑒》、《折獄龜鑒補》、《名公書判清明集》四本書。相關書籍很多但沒閱讀完的皆不引用。

1.         南宋宋慈著,宋楚翹編譯,《洗冤集錄》西北印社,2002年6月增訂版。內附〈中國古代法醫學史簡論〉和〈《洗冤集錄》及中國古代法醫學著作的外傳〉二文。

2.         南宋宋慈著,楊奉琨校譯,《洗冤集錄校譯》北京:群眾出版社,1980第一版,1982第二刷。

3.         南宋宋慈著,羅時潤、田一民譯釋《洗冤集錄今譯》福建科學技術出版社,2005年7月1日

4.         竇儀,《宋刑統》,《宋建隆重詳定刑統》簡稱《宋刑統》,是宋朝的主要法典。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86年。

l  宋太祖建隆三年(962年),工部尚書判大理寺竇儀等人奏請朝廷建議修訂法律,得到朝廷同意後,由竇儀等人主持其事。次年編成《宋建隆重詳定刑統》,並於同年八月「謨印頒行」,使其成為中國歷史上首部刊版印行的法典。《宋刑統》的體例,仿照唐末的《大中刑律統律》、後唐的《同光刑律統類》和後周的《顯德刑律統類》而制定。其律文只是《唐律疏議》的翻版,除「折杖法」外很少變動。但其收集了唐朝開元二年(714年)到宋朝建隆三年(962年)近150年間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規範,根據需要選出209條(包括「起請」32條)附於律文之後,與之並行。這是《宋刑統》與《唐律疏議》的重要區別。其篇目,仍與唐律一樣,共12篇、502條,不過在每篇下設有「門」,合計213門。

l  《宋刑統》自頒佈以後,宋太祖乾德四年(966年)、神宗熙寧四年(1071年)、哲宗紹聖元年(1094年)、高宗紹興元年(1131年)數次修改,但改動很少,正如《宋刑統·序》說「終宋之勢,用之不改。」該書原刊本已失傳,現行的是中華民國北洋政府時期國務院法制局刊印的重校範氏天一閣本。

5.         《折獄龜鑒譯注》劉俊文譯注點校,上海古籍出版社。《折獄龜鑒》,又名《決獄龜鑒》,是南宋人鄭克所著的案例集。在五代時期和凝父子所著的《疑獄集》基礎上創作完成,增加了很多條目,逐條加以評述。該書提出了「情跡論」,情指案情真相,跡指痕跡、物證,主張通過物證來推斷案情真相。「情跡論」是物證理論出現的標誌。

l  陳重業主編,《折獄龜鑒補譯註》,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2006年01月01日。《折獄龜鑒補》於清朝光緒年間胡文炳所匯輯,為承繼宋朝政和年間鄭克所匯編的《折獄龜鑒》一書加以補編延續而成。內容主要搜輯歷朝歷代的各種刑事、民事等案件,及其定奪之記錄。全書六卷,719則,約26萬字。內文分犯義(卷一)、犯奸“上下”(卷二,卷三)、犯盜(卷四)、雜犯“上下”(卷五,卷六)。版本有: 光緒4年(1878)‧蘭石齋《折獄龜鑒補》刊本“六卷”。

6.         劉馨珺,《明鏡高懸─南宋縣衙的獄訟》臺北:五南圖書,2005

7.         劉馨珺,﹤論宋代「獄訟」中「情理法」的運用﹥(論文)

8.         劉馨珺,﹤南宋獄訟判決文書中的健訟之徒﹥(論文)

9.         蕭旭智,﹤屍體、檢驗與洗冤:論中國對非理死的治理技術﹥,文化研究月報三角公園第五十期2005年9月25日(論文)

10.     宋代官箴研讀會編,《宋代社會與法律─《名公書判清明集》討論》(臺北:東大圖書公司,2001)

11.     曾繁康著,《中國政治制度史》,(中國文化大學出版部印行,民國八十六年十月新一版第四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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