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以前的期末報告。中華民國建國後就因先天不良,後天失調。使得一些領土問題未能解決。從這篇分析大致上可以知道各方角度爭執點所在。許多是是非非的理由,都因為歐美列強與日本各國有特別政治目的考量。當今一般人被有心人的邏輯給刻意混淆。

站在執政者立場本就不願意把先祖先烈打下的江山領土任意獨立。站在平民、外國人、敵對國眼中無所謂能獨立就好。大國變小國變得容易操弄。

拋開史學角度不說。個人情感上總認為台獨就是罪惡,甚至是藏獨、疆獨、蒙獨都不認同。把一個大中國切割成若干小國的歹毒之心,是身為有良知血性中國人不能容忍的。但願總有一天中國版圖最少恢復到四大汗國時期。沒有也應該恢復到尼布楚條約前的版圖。最好全世界都納入中國領土範圍。從此爭端減少許多。地球村、大同世界到來就有希望。

從開羅宣言論辨與概述舊金山和約、聯合國2758號決議文

—看台灣地位爭議。兼論中美外交的變化。

前言:

1.台灣主權問題不但在國際間有爭議,在台灣內部也有爭論,其立論根據,最常提及的有五項:「開羅宣言」與「波茲坦宣言」、「舊金山和約」、「中日和約」、「聯合國決議文」的規定;這本篇,礙於截稿時間僅對開羅宣言、舊金山和約、聯合國決議文,歷史事件來龍去脈的試做個瞭解。

2.雅爾達密約的影響,與日本終戰詔書的部分,截稿前因題目範圍的選定而刪除列於另外一篇,原先要論及雅爾達密約對中蘇日的關係看美國的外交變化,因範圍龐大難訂題目,只好獨對中美外交的變化論及。日本終戰詔書的爭議,是對上述的國際外交和約,數度提到日本放棄台灣的處理態度而試做分析。也因題目範圍而刪除。

3.本文修改達六次之多,絕不假他人之手。閱讀諸位大作專書後。試著將開羅宣言的爭論議題,採用先述說整個議會過程,再用正反兩方答辯來處理,先述反方理由,再述正方理由。方便給不擅長邏輯分析的讀者,能在看到文中例舉就知道,誰的理由充分有理,這會比起一般學術性論文應該更容易懂。至於舊金山和約與聯合國決議文部分則只交代原文與例舉媒體報導,從例子中可以自行評斷是否合理,依題目不是主要論述,限於截稿時間就不另做學術性探討,不盡完美之處尚請指教。

4.中美外交的變化就採用條例式,簡單明瞭看出變化的歷史脈絡。有別參考書目中諸位大作的論文方式,這類大作論文比較適合有學術涵養的讀者,對於比較無概念的讀者,不易迅速明瞭。因此採用上述方式傾向大眾化看的懂方式。

5.二戰時期英國對中國外交的態度,不如美國對中國外交的友善,開羅宣言可以看處端倪,同樣蘇聯也是不友善,亦不能疏忽。林則徐說:「亡中國者,終為俄羅斯!」是有幾分道理的。礙於主題範圍不在討論之內,但我們不能疏忽這一點。

6.本文多採用文中注,少採用頁中注,主要是避免舉例變成支離破碎,失去整體性。況且媒體的報導多已經點出出處,再做一次注釋,就多此一舉。本文主要是讓讀者明白在爭執什麼,因為是學校要繳交的報告,不是學術性論文,所以格式上寬鬆了些。其他意見小結有述。

開羅宣言:

一九四三年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中、美、英三國元首在埃及首都開羅舉行高峰會議,並聯合發表綱領性的宣言,明確協定對日本的聯盟作戰原則,同時昭告全世界,日本必須無條件投降,歸還其由中國竊取之一切領土。日本於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戰敗,無條件投降,它由中國竊取的東北與台灣、澎湖等領土,亦皆告歸還。始自一八九四年甲午戰爭的日本帝國主義,對中國的持續侵略犯罪,歷經五十一年之後才終於被遏止。

開羅宣言原文:

中文翻譯:

羅斯福總統、蔣介石委員長、邱吉爾首相,偕同各該國軍事與外交顧問,已在北非舉行會議完畢,發表概括聲明如下:

三國軍事方面人員,關於今後對日作戰計畫,已獲得一致意見。三大盟國決以不鬆 弛之壓力,從海、陸、空各方面加諸殘暴之敵人,此項壓力已在增長之中。

我三大盟國此次進行戰爭之目的,在制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三國絕不為自己固利 ,亦無拓展疆土之意思。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 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占領之一切島嶼,及使日本在中國所竊取之領土,如滿洲,臺灣及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我三大盟國稔知朝鮮人民所受之奴隸待遇,決定在相當時期使朝鮮自由獨立。

基於以上各項目的,三大盟國將繼續堅決進行其重大而長期之戰鬥,以獲得日本無條件之投降。

英文:

PRESS COMMUNIQUE

Preseident Roosevelt, Generalissimo Chiang Kai-shek and Prime Minister Churchill, together with their respective military and diplomatic advisers, have completed a conference in North Africa. The following general statement was issued:

The several military missions have agreed upon future military operations against Japan. The three great Allies expressed their resolve to bring unrelenting pressure against their brutal enemies by sea, land and air. This pressure is already rising.

The three great Allies are fighting this war to restrain and punish the aggression of Japan. They covet no gain for themselves and have no thought of territorial expansion. It is their purpose that Japan shall be stripped of all the islands in the Pacific which she has seized or occupied since the beginning of the first World War in 1914, and that all the territories Japan has stolen from the Chinese, such as Manchuri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Japan will also be expelled from all other territories which she has taken by violence and greed. The aforesaid three great powers, mindful of the enslavement of the people of Korea, are determined that in due course Korea shall become free and independent.

With these object in view, the three Allies in harmony with those of the United Nations at war with Japan, will continue to persevere in the serious and prolonged operations necessary to procure the unconditional surrender of Japan.

開羅宣言對中國的影響:

1.第二次世界大戰會議列表。






2.
從上表看出來,邱吉爾共出席十六次會議,羅斯福出席了十二次,史達林出席了六次,蔣介石出席了一次。整個世界局勢變局掌握,都是英美兩國作主導,俄國只是覆議角色及利用英美兩國的夥伴。中國只參加一次開羅會議,象徵著好心的關懷。本表選自維基百科與粱敬錞著,《開羅會議》,列表次數為十四次高峰會議略為不同。
 

3.因為受到(太平洋直接攻日)與(先歐後亞戰略)之影響,中國戰場在二次世界中的價值跌落了不少。『戰場價值之高低,視其對於戰略貢獻之多寡,是故戰略一有變動,戰場價值亦必隨而障落。』粱敬錞著,《開羅會議》。

4.艾森豪將軍其言曰:『吾人應將各戰場分別為「必要的」Necessary與「願望的」(次要)Desirabie兩種。於是其所得之軍援物資,常被移撥(Tulsa事件及第十路飛機調埃事件),優先次序常被減低,其作戰之建議,每被視為無足重輕。甚至有關其生死之戰情(如蘇聯允對日參戰)與戰略(如改從中太平洋出擊日本),亦皆不必使其與聞,凡此不平之待遇,要皆「先後」戰略所演出。』此點在粱敬錞著,《開羅會議》一書,第七章〈會議後之中美關係〉,頁205220中,有提出其說明。

5.『美國重視戰時中國之兵源與地理之位置,亦看重中國戰後之東亞安定力,故對中國戰場評價較高。英國既蔑視中國軍隊之戰鬥力,又不願中國戰後成為強國。故對中國戰場,不但估低價值,且亦每含敵意。當美方告以中國地形足資臂助之時,英國則欲以奪取台灣為中國大陸之代替,當美方告以中國為抗日重要伙伴之時,英國則每謂蘇聯對日參戰,足替中國之地位。凡此爭辯,字卡港而至魁白克,歷時八個月,猶未定論。』同上。

6.從以上看此等觀念與對待,也是造成日後英美與中國關係中,常在會議合約中,處處對於中國地位有意無意的不利,進而影響日後中國大陸與台灣方面的爭議。

在粱敬錞著,《開羅會議》一書,第七章〈會議後之中美關係〉第二節〈對於中美關係之硬化〉,頁221235中,有說明並點出本文所要探討的,二戰中外交合約對中國與台灣所造成的影響。

7.在《開羅宣言》可歸納出以下幾點教訓,供反省、參考。

(一)、日本在十九世紀七○年代後的崛起,隨即以中國為侵略、殖民對像,這一史實包含有不容忽視的英、美設計與促成的東亞或西太平洋權力平衡陰謀。一九三七年七七全面抗戰爆發,中國即陷入孤立無援艱苦掙扎的慘境。因為雙方國力懸殊,中國只能或必須一面抗戰一面建國,作長遠打算來謀求國家不亡,但並不容易。

(二)、美國在一九四一年底珍珠港事變之後,投入亞洲的對日抗戰與中國結盟。此對中國而言,似乎為大旱中的雲霓,而心存莫大感激;但對美國而言,則因援助中國而獲得正義道德的高大形象,直取日本在東亞或西太平洋的利益而代之。日本荼毒中國之所得,反而不過代人作嫁罷了。二次大戰的發展,隨後出現美、英在歐陸與蘇聯聯手取得納粹帝國的利益;美國在太平洋力剋日本而稱霸西太平洋的結果;進而出現的如何處置日本出局後的中國的問題。

(三)、開羅會議與雅爾達會議,應被視為一個整體的謀略。開羅會議的目的主要在防止中國投降或與日本單獨媾和,它以提升中國的國際地位這一虛名,以及「歸還」中國固有的領土為餌,換取到中國在有限的美援下拚死抗戰,將日軍地面主力困在中國的效果,致使美、蘇、英得以掌握在二戰中對德、對日的主動,使大戰的進行符合自己的期望與利益。我們知道,在一九四三年底之前,原子彈尚不成其為影響戰爭的因素。

(四)、一九四五年五月七日德國戰敗投降,之前的二月間,美、英、蘇已完成雅爾達會議,預先秘商瓜分了戰後的世界。當年中國人相信開羅會議與其結論,樂觀天真的以為從此可以與列強平起平坐,但美、蘇早已規劃了日本出局後的中國,將是一個由美、蘇掌控分裂敵對的「兩個中國」,東亞仍然維持著被分而治之的權力平衡局面。我們看到的一九四五年八月日本戰敗投降後,立即發生的中華民國政府「默許」的外蒙自決獨立,然後是不可收拾的國共內戰,以及一九四七年二月的台灣「二二八事件」要求「自治」,以及一九四九年西藏的分離主義騷動,以及四九年之後的中國隔台海的分裂敵峙等,後面都有美國的黑手。一九四九年中國的分裂與內戰格局,也保證了美國的太平洋霸權與它在東亞的優越戰略利益。

(五)開羅會議與其宣言,確定了台灣的歸還中國,是中國領土主權的一部分,但也開啟了美國在二戰後繼承日本在東亞的霸業,威脅中國操控台灣長達半世紀。時至今日,在上述背景下,美國與兩岸中國更發展出頗為怪異複雜的三角關係,一方面,台灣完全服從與服務於「美國國家利益」,另方面,大陸則越來越能以「理解」美國的利益來「追求」自己的利益,但是我們似乎不該忘記,美國「說服」中國認知的利益與承諾給中國的利益,美國都自認有權反悔或收回,美國反而一直視台灣是它的利益,中國究竟要拿什麼來跟美國交換,以落實台灣真的「歸還」?台灣的未來終究會是怎樣呢?

開羅宣言對台灣討論:

19451025,中國政府正式收復臺灣、澎湖列島,恢復對臺灣行使主權。臺灣省行政長官兼警備總司令陳儀,在臺北市接受了日軍第十方面軍,司令長官安滕利吉的投降,被迫割讓給日本50餘年的臺灣省,終於徹底擺脫了日本的殖民統治,回到了中華民國的懷抱。194610月,當臺灣回歸中華民國一周年之際,蔣介石和夫人宋美齡曾專程來到臺灣視察。

2.臺灣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臺灣屬於中國”這一事實,通過《開羅宣言》在國際社會再次得到重申,盡管世界各國對華態度不一,但對此從來沒有提出過異議。

3.第二次世界大戰取得決定性勝利後,中、美、英三國首腦於1943112226日在開羅舉行會議,討論如何協調對日作戰的共同軍事問題,和戰後如何處置日本等政治問題,史稱“開羅會議”。其中,政治問題主要是於23日晚和25日下午中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兼行政院院長、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和美國總統羅斯福的兩次長談中討論。因為美、英事先已進行過商議,無需再談。中美雙方領導人就八個方面的問題進行了討論,並達成若幹共識。其中,關於中國的領土主權問題,中美雙方同意:日本用武力從中國奪去的東北各省、臺灣和澎湖列島,戰後必須歸還中國。這也就為《開羅宣言》關於臺灣回歸中國的內容打下了基礎。

中美首腦晤談後,美國總統特別助理霍普金斯受羅斯福委托,根據美、英、中三國會談和美中會晤精神,起草《開羅宣言》。關於日本歸還臺灣于中國的問題,霍氏擬訂的供羅斯福審閱的草案初稿明確表示:“被日本人背信棄義地所竊取的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和臺灣,應理所當然地歸還中國。”25日,美方正式打印的草案文稿中將上述文字中的“日本人”改為“日本”。霍氏起草的《開羅宣言》草稿先送給中國代表王寵惠及蔣介石過目,然後在1126日交中、英、美三方官員(中方是王寵惠、美方是霍普金斯和駐蘇大使哈里曼,英方代表是外交大臣艾登和外交副大臣賈德幹)討論。

4.在就《開羅宣言》草案討論中,中英代表進行了頗為激烈的爭論。英國代表賈德幹說,宣言草案中對日本佔領的其他地區都提“應予剝奪”,惟獨滿洲、臺灣和澎湖寫明應“歸還中華民國”。他建議,為求一致,將滿洲、臺灣和澎湖也改成“必須由日本放棄”。中國代表王寵惠反駁道,全世界都知道,第二次世界大戰是由日本侵略中國東北而引起的,如果《開羅宣言》對滿洲、臺灣、澎湖只說應由日本放棄而不說應歸還哪個國家,中國人民和世界人民都將疑惑不解。他反對賈德幹的修改意見。賈德幹辯解道,草稿中的“滿洲、臺、澎”之上,已冠有“日本奪自中國的土地”的字樣,日本放棄之後,歸還中國是不言而喻的。王寵惠據理力爭,他說,外國人對於滿洲、臺、澎,帶有各種各樣的言論和主張,英國代表想必時有所聞,如果《開羅宣言》不明確宣布這些土地歸還中國,而使用含糊的措詞,那麼,聯合國家共同作戰和反侵略的目標,就得不到明確的體現。《開羅宣言》也將喪失其價值。美國代表哈里曼讚成王寵惠的意見,賈德幹陷於孤立。結果,英方未能就宣言草案這一實質問題進行修改,只是對美方草案作了一些非實質性的文字上的改動,將宣言初稿此段文字表述為:“被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特別是滿洲和臺灣,應歸還中華民國”,這樣就刪去了美方文本中語氣較強的“背信棄義”和“理所當然”兩個詞組。邱吉爾本人又對宣言草案文字進一步做了修改,將文中的“特別是”改為“例如”,又在“滿洲和臺灣”兩個地名後,加上了“澎湖”。

經過當天認真討論,《開羅宣言》草案經中、美、英三國首腦一致同意後,正式定稿,但暫不發表,由美英人員送往德黑蘭,聽取參加美、英、蘇三國德黑蘭會議的史達林的意見。1130日,邱吉爾引用了《開羅宣言》有關日本歸還其侵佔領土的一段話,問詢史達林的意見如何。史達林回答稱他“完全”讚成“宣言及其全部內容”,並明確表示:這一決定是“正確的”,“朝鮮應該獨立,滿洲、臺灣和澎湖等島嶼應該回歸中國”。

5.1943121,中、美、英三國在重慶、華盛頓、倫敦三地同時發表《開羅宣言》。關於臺灣回歸問題,《開羅宣言》的其主要內容是:中、美、英三國對日作戰的目的在於制止和懲罰日本的侵略;“剝奪日本從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後,在太平洋上奪得或佔領的一切島嶼”,使日本強佔的中國領土,例如東北地區、臺灣和澎湖群島等“歸還中國”。

這樣,《開羅宣言》在反法西斯戰爭的歷史背景下,以中、美、英三國首腦會談精神為基礎,由美方代表草擬,經中、美、英三方代表認真討論(中國代表據理力爭),三國首腦同意,並徵得史達林的完全肯定,實際上以國際協定的形式公布於世,表達了同盟國打擊並懲罰侵略者、維護國際正義的共同政治意願。其合理性、嚴肅性、正義性和有效性無庸置疑。《開羅宣言》是第一份確認臺灣是中國領土的具有國際法效力的條約性文件,它從法律上明確了日本侵佔臺灣的非法性,為戰後中國處理臺灣問題提供了國際法依據。

參考粱敬錞著,《開羅會議》,該書成書較早,許多論點和今日學者所述近相同,筆者覺得值得參考採用。

議定過程分析:以下分析是採眾家言論的總結整理。非獨創見。

1.美國起草:

美國總統特別助理霍普金斯在三巨頭會談的基礎上起草了開羅宣言草案。關於日本歸還臺灣給中國的問題,其擬初稿明確表示:“被日本人背信棄義地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和臺灣,應理所當然地歸還中華民國。(見《美國對外關係文件》FRUS1943開羅和德黑蘭,第401頁)

2.中英討論稿:

英國代表賈德幹在參加修改意見時建議將草案中的“歸還中華民國”改為“當然必須由日本放棄”。中國代表王寵惠據理力爭,美國代表哈裏曼附議中國,將宣言草案的文字表述為:“被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人之領土,特別是滿洲和臺灣,應歸還中華民國。”這一文本刪去了美方文本中語氣較強的“背信棄義”和“理所當然”兩個片語。(見《美國對外關係文件》(FRUS1943 開羅和德黑蘭第404頁)

3.邱吉爾修改定稿:

邱吉爾本人,又對宣言草案文字進一步作了修改,將文中的“特別是”改為“例如”,又在“滿洲和臺灣”兩個地名後,加上了“澎湖”。《開羅宣言》就這樣定稿了。(羅斯福和邱吉爾修改稿的影印件載於《美國對外關係文件》第6冊)

4.史達林也表示同意:

為徵求史達林的意見,《開羅宣言》並未簽字,開羅會議一結束,羅斯福、邱吉爾即刻前往德黑蘭,同史達林會晤。19431130日,邱吉爾在介紹完《開羅宣言》內容後,詢問史達林的意見如何。史達林回答稱他“完全”贊成“宣言及其全部內容”,並明確表示:這一決定是“正確的”,“朝鮮應該獨立,滿洲、臺灣和澎湖等島嶼 應該回歸中國”。(見《美國對外關係文件》(FRUS1943開羅和德黑蘭 第566頁)

5.發表:第二天,即1943121日,《開羅宣言》由白宮向外界公佈,正式發表。

對台灣的影響:

沈建德在2009年元月四日的,“台灣國家定位論壇”會議中,所提的台灣未定論。當中開羅宣言是造成爭議的原因之一。我將摘要節錄點出,部分人士對此項外交歷史的爭議。至於是非公斷與其批評,則留給讀者判斷,畢竟我也是學習歷史的學生,不能再犯了相同的過錯。部分人士的「歸還論」、「台灣未定論」的正反辯詞在下文可以明白看出是否合乎邏輯。

沈建德:回顧爭議,統派歷史學者逯耀東、徐泓以偽造的開羅宣言支持「歸還論」,否定49國簽字的舊金山和約,其論據為1950年美國國務卿艾契遜談話:「當19451025日台灣變成中國的一省時,無人對它提出法律上的疑問」,丘宏達及後來投稿的中研院歷史院士張玉法、許倬雲論點相同。艾契遜所言係指陳儀台北受降聲明,當時各國忙於戰後復員,無人理會中國小官說什麼。但1949117日香港大公報東京航訊:「115日盟軍統帥麥克阿瑟認為臺灣現在還不是中國正式的領土,因此南京垮臺後,中共不能進入臺灣」。兩天後路透社南京稿:「美國向國民黨警告,南京可遷都廣州,不能遷都臺灣」,班班可考不容扭曲。

開羅宣言的效力爭議:反方理由。以下所述是採眾家言論的總結整理。。

近年來有部分人士(獨派、異議)認為,《開羅宣言》在當時只能算是一份「新聞公報」(Press Communique)。如〈開羅宣言不存在李登輝盼教科書更正〉。開羅會議是三國元首共同討論未來對日作戰的目標,而《開羅宣言》只是將這些「目標」用公報的方式列出來,因此不具法律效力。而對於1945726日所發表的《波茨坦公告》當中確認開羅宣言的條款,他們則認為其效力遠不如經48國所簽訂的舊金山和約,而舊金山和約並未決定台灣主權歸屬,因此有了所謂《台灣主權未定論》之說。部分人士認為就開羅宣言有以下數點爭議。

開羅宣言不存在 李登輝盼教科書更正。

【大紀元91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台灣國際定位及歷史真相問題引發李登輝前總統及台聯關注,鑑於各級學校教科書引據中美英聯合發表但未簽字確認的「開羅宣言」,強調日本將竊佔中國的領土,包括台灣歸還當時的中華民國,李登輝盼台聯推動教科書導正,還原真相。……

(一)、從整體來看:所謂的「開羅宣言」,雖有提到滿洲、台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這幾個字,但沒有「開羅」,也沒有「宣言」的字樣或意思,顯然不是開羅宣言。

……係依據美國檔案及其官方資料研究而得知。許多中國官民不服氣,認為那是美國暗中做手腳,否則連世界百科全書都有刊載的開羅宣言怎會無人簽字。現在中國人沒話說了,因為在大溪檔案裡看到的「開羅宣言」,和本人在美國檔案中所看到的都一樣無人簽字。大溪檔案的開羅宣言是一張約19.5 × 21公分大的白紙,標題上打著意為「新聞公報」的英文字樣,公報的第一段表明它是一個「概括性的聲明」,並不是什麼宣言。 ……。這個本質上是新聞稿的「開羅宣言」上面,除了英文打字之外並無一人簽字的筆跡,也沒有發搞的日期和地點,事實上連一張新聞稿都不如,卻被中國人包裝成把臺灣移交給它的條約,……至今中國仍以開羅宣言為依據,不時在聯合國揚這,準備渡海併吞臺灣。我們應在聯合國向中國討回公道。……。本文出自沈建德的台灣國網站(前中興大學企管系副教授)

(二)、從標題來看:原文為Press Communique,是宣傳用公報,意即宣傳單,不是文件。

(三)、從內容來看:原稿聲明係general statement意為各自表述,不是joint statement(共同宣言),可知台、澎歸還中華民國只是中華民國單方面擴充領土的野心,美英不願背書。 

根據國共的歷史教材,「開羅宣言」是一九四三年十一月由羅斯福、蔣介石及邱吉爾在埃及開羅會議後,簽名發表的文件。內容提到,戰後滿州、臺灣、澎湖歸還中國,所以,中國收回臺灣係由開羅宣言正式確定。然而從有關開羅會議的各種著述及官方檔案得知,與會者爭執激烈,並無共識。最無法讓英國邱吉爾釋懷者為,蔣介石要求會議公報明訂,由日本竊取的中國領土必須歸還中國,卻不提由日本竊佔的英國領土(例如香港)必須歸還英國,使邱吉爾懷疑,蔣介石這樣做,是在為戰後收回香港舖路,而提高了警覺心。邱吉爾會在「開羅宣言」乃至「波茨坦宣言」上簽字才怪。現在真相大白,邱翁果然在這兩個宣言上均未簽字。……同上 

(四)、從發佈時地來看:原稿沒有發佈的時間和地點,有報載原稿於1943121日在開羅發佈,但當時羅斯福、蔣介石、邱吉爾均不在開羅,也沒有簽字,證明不是他們所發佈。 

開羅會議後的一個月內,英國外相艾登先在首先在其國會表示,和蔣介石「一再協商」(沒有決議)政治原則及如何把日本逐出所竊之地。其後羅斯福也在聖誕節祝辭中,向美國人報告開羅之行,提到曾和蔣介石討論(沒有決議)物歸原主的原則。艾登和羅斯福的談話,進一步證明「開羅宣言」和臺灣、滿州問題有關者雖有討論但並未有協議。1945年的雅爾達秘約,羅斯福、邱吉爾簽字同意,滿州的旅順、大連及中長鐵路,蘇俄享有權利,正式證明他們不但未在所謂的「開羅宣言」簽字,也不同意被別人廣播出去的中國版本的「開羅宣言」。同上

(五)、從簽字來看:原稿雖已載明是各自表述,但羅斯福、邱吉爾仍恐被誤解同意台、澎歸中華民國而不簽字。但同一日(1943121日),羅、邱和史達林簽訂三強宣言、三強對伊朗關係宣言,德黑蘭軍事會議結論等,則均有簽字。由此可證,兩人不同意台、澎歸中華民國。 

從大溪檔案得知,羅斯福原本希望三巨頭簽名發表一份會議公報,因此和蔣介石會談,知道中國的要求之後,即囑其機要人員起草。檔案顯示,羅斯福同意「日本竊取於中國的土地應歸還中國」的大原則,但並未特別提及滿洲、臺澎。在西方人的觀念裡,滿州是另一個國度,而臺澎已依馬關條約讓給日本,已經不是中國的土地。屬於日本竊取的部份只是華北、華中及華南之沿海地區。若臺灣算是日本竊取的土地,則美國南部各州包括加州,也都是美國竊取於墨西哥的土地了。因為這些土地是美國打敗或強迫墨西哥簽約轉讓而得。中國代表偷偷把「臺灣」加入公報草稿,成為日本竊取於中國的土地之後,無異打了美國總統羅斯福的耳光。羅斯福隱忍不說,中國卻自以為得計,不知及時改正,反而得寸進尺,種下會議公報流產的直接原因。

大溪檔案顯示,開羅會議的中國代表國弱言輕卻多所要求,又嚴重傷害英美而不自知,以強者姿態強迫兩國,在公報上正式表明接受中國立場。邱吉爾忍無可然,終於把公報草案上「由中國與東南亞洲打擊日本的作戰計劃」一筆勾銷,決定不由中國打擊日本,另找史達林合作,計劃由海蔘威附近攻擊日本,使中國的戰場價值一落千丈,沒有討價還價的本錢。另外,為了使後世瞭解這會議公報三國並未達成協議,因此,做了三處記號。(1)在開羅宣言把「聯合聲明」改成「概括性聲明」;(2)在公報的標題方面:把「會議公報」改成「新聞公報」,亦即新聞稿,貶低其重要性。這樣還嫌不夠,最後,乾脆否定新改的新聞稿:(3)在法律效力方面:不留下時間、地點和簽名,由後人自己去解讀,看誰該為稿中內容負責。

邱吉爾在會議公報上簽字的障礙更大。若依馬關條約而移轉的臺灣,是日本竊取於中國的土地,則依南京條約而割給英國的香港,必將成為英國竊取於中國的土地,顯然,這段公報的文字明明在羞辱邱吉爾。還有,前述公報草案只載明中國被竊土地必須歸還中國,而不提英國被竊土地如何處理,邱吉爾若在這樣的公報上簽字,可能香港在1945年就被中國拿去,而不必等到今年才「回歸」。邱吉爾國之後,必然無法招架國會的責難。同上

(六)、從公報被竄改來看:檔案顯示,王寵惠竄改宣傳用公報為會議公報,命令陳布雷(陳師孟之祖父)發佈。之後「外交部」再把會議公報竄改為開羅宣言,動了兩次手腳,宣傳單竟變成所有權狀。

部分人士認為有竄改「宣傳用公報」為「會議公報」之例:

19431128王寵惠從開羅給重慶侍從室第2處主任陳布雷要求發佈,電文如下:重慶。外交部。請轉陳主任布雷兄:中、美、英三國會議之公報(按:原文Press Communique為宣傳用公報,在此被竄改為會議公報),刻已交駐埃及公使館電致外交部,並抄送吾兄,想已察收。至此次公報發表日期,俟決定後當再電告,但在未發表前,務請嚴守秘密。在發表時,關於宣傳方面,請照以下三點進行宣傳:

()此項公報由美方提出,並得英方之贊成,羅斯福總統之遠東政策向為維護各國之獨立自由平等,於是得以具體表現,實為其完成世界政策之一重要步驟。

()於此具見英國對於遠東政策為一種高明之變更,亦為英國在遠東政策轉機之起點,實為邱吉爾首相之高明舉動。

()參加此次會議之英、美人士皆認為 蔣夫人對於此次會議貢獻甚多。即請照此方針,指示各報宣傳為荷。弟王寵惠。(來源:「總統府機要檔案」)

部分人士認為有竄改「會議公報」為「開羅宣言」之證:

國立編譯館(書函)

受文者: 沈建德 先生

副本收文者:總統府 教育部 本館中小學教科書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發文字號:(86)國教國字第2990

一、先生本(八十六)年 九月十三日 大函敬悉。

二、先生所提高中歷史教科書有關「開羅宣言」之疑義,經本館認識台灣(歷史編)科、歷史科、高中歷史科教科用書編審委員會聯席會議再次討論,決議函請外交部釋疑。

三、外交部於本(八十六)年 十二月十二日 以(86)條一字第8603031458號函答復(詳如附件):開羅會議「公報」通稱為「開羅宣言」(按:宣傳用公報已先被王寵惠竄改為會議公報,在此,「外交部」再把會議公報竄改為開羅宣言),雖未具簽署之形式,但無減損其法律效力。據此,本館主編之國、高中歷史教科書之內容並無疑義,該聯席會議爰請本館轉知台端,今後將不再答覆此一問題,敬請見諒。國立編譯館(印)

(七)、從200914日。(台灣國家定位論壇)與會者證詞來看:195521日邱吉爾在英國國會作證,聲稱台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這張宣傳用公報不是開羅宣言,真正的開羅宣言只是共同目的之聲明(意即另有文件)。下文為部分人士主張之認為。

(1)〈開羅宣言〉,中國宣稱依據它而擁有台灣。

(2)〈舊金山和約〉

a. 第二條,日本放棄台灣與澎湖。一般皆解釋為沒有說要給誰,所以地位未定。

b. 前言:「日本絕對遵守聯合國憲章原則……」。意即日本放棄台灣之後,台灣問題的處理必須依照聯合國憲章之原則來處理。這點也是約文之一,必須同時考慮。

(3)〈聯合國憲章〉

a. 1條規定人民自決。

b. 2條提及若是內政問題則不得予以干涉。

c. 77b款及第76b款規定,從敵國(德義日)分離的領土,應由聯合國託管、自治、獨立。

d. 80條「……各領土於託管制度下之個別託管協定另有議定外……」(例如開羅宣言),則國際託管就不適用。

(4)〈開羅宣言〉的真相:

a. 無人簽署,

b. 邱吉爾與羅斯福不同意蔣介石所提之「台灣歸還中華民國」。

(5) 從歷史來看:

1624年開始,不論是荷蘭人或者鄭成功的占領台灣都是有限的地區,即便是滿清政府也只控制了三分之一的台灣。

(6) 中華民國推翻了滿清,但其憲法第4 條領土並無台灣,因此,台灣也不是中華民國的。

(7) 蔣介石:

19459月指派陳儀帶兵到台灣,表示日本已經接受了菠茨坦宣言的條件,依據其中第8條要實施〈開羅宣言〉,亦即依據〈開羅宣言〉,台灣是中國的,因此他要來統治台灣,以此做為他的法律依據。

(8) 尼克森與周恩來秘密協定(1972222):

1 條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沒有地位未定的問題;

2 條反對台灣獨立;

3 條日本若支持台灣獨立,美國必須制止;

4 條不支持蔣介石反攻大陸;

5 條依據上述四條件,中國與美國關係正常化。

(9) 公投選擇未來

a. 美國表示反對:2003129日,溫家寶於白宮向布希表示,〈開羅宣言〉規定得很清楚,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因此布希不但反對台灣公投,甚至認為陳水扁是麻煩製造者。

b. 馬英九今年10 24 說,「藉由開羅宣言,終於在民國34 1025日,台灣自日本手上歸還」

(10) 結論:台灣要選擇自己的路,首先就應該先將〈開羅宣言〉的謊言打破,然後向中華民國要求歸還主權。

(八)、丘宏達提出的論點:(1)常設國際法院指出,一國外長對其職務範圍內的答覆拘束其本國,外長的話就可拘束該國,開羅新聞公報為三國首腦正式發表的宣言,在法律上對簽署國當然有拘束力。(2)開羅、波茨坦宣言被美國列入條約,(3)中華民國並未簽署舊金山和約,(4)日本法院判決台灣屬中華民國,(5)中日和約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包括台灣人,(6)中國對日宣戰廢除馬關條約等。

部分人士反駁按編號簡答如下:(1)開羅公報上3國首腦並未簽署,發表時不在場,英美皆否認滿州台澎歸還中華民國,(2)兩宣言旨在放棄台灣使之獨立,若列為條約對台灣更有保障。(3)和約上日本放棄台灣是蔣介石的要求,(4)美國法院判決台灣不屬中華民國。(5)日本表示此純為方便台灣民眾取得護照旅行日本,無關主權。(6) 馬關條約屬處分條約,台灣一旦割讓就不屬滿清,不因條約廢止重歸清國,更不屬中華民國。

丘宏達他說「名稱並不影響條約的特性」,規定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條。接著又說「新聞公報」有法律效力。他說,根據國際法院1978年「愛琴海大陸礁層案」的判例,聯合公報也可以成為一個國際協定(有法律效力),又說,一項未經簽署和草簽的文件,如新聞公報,也可以構成一項國際協定,其依據是前國際法院院長詹寧斯改寫的《奧本海國際法》第1卷第9版。

部分人士反駁:開羅宣言的內涵是日本放棄台灣,新聞公報並無放棄的字眼或內涵,名稱不同內容也不同,當年在開羅發表的新聞公報不是聯合公報,而且是各說各話。還有,日本降書所接受的是開羅宣言不是新聞公報,且公報並未承諾「滿州、台灣及澎湖歸還中華民國」,查檔案就知道。開羅宣言雖未見書面,可能僅是口頭上的君子協定,但其內容與丘宏達所言的「歸還論」截然不同。

聯合報引「外交部「檔案,謂當年中國駐美大使顧維鈞說,美國的台灣地位「未定論」乃不得已之言。此絕非事實。拙著「台灣國建國方法論」第3版第62頁述及,顧維鈞奉蔣介石之命,向美傳達對舊金山和約第2條台灣歸屬的主張,他說:「關於台灣等領土問題,我方認為,只須日本依照波茨坦宣言投降條件,聲明放棄對該項領土主權,由同盟國自行處理,無須日本各別追認撥歸何國」,美國代表杜勒斯回答:「這也是美國的主張」。兩國代表的對話證明「波茨坦宣言投降條件就是日本放棄台灣」是共識,非不得已之言。

又因波茨坦宣言第8條規定「開羅宣言的條件必須實施,日本主權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盟國所決定之小島內」The terms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 and Japanese sovereignty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islands of Honshu, Hokkaido, Kyushu, Shikoku and such minor islands as we determine.,美蔣既都同意波茨坦宣言之宗旨為日本放棄台灣,由此推知,開羅宣言之意必也是日本放棄台灣,而不是歸還中華民國。

(九)、中華民國以假開羅宣言竊據台灣、教育學生、欺騙媒體、欺騙社會大眾。他們還舉出195521日英國工黨國會議員索連生要求首相依據「四國元首邱吉爾、羅斯福、蔣介石、史達林共同簽字」的開羅宣言,將台灣歸還給中華民國,邱吉爾在答覆質詢時否認《開羅宣言》有此承諾。195522日紐約時報記者Drew Middleton曾報導此事。2007222日,日本國會圖書館正式將網頁上「開羅宣言經中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英國首相邱吉爾與美國總統羅斯福署名」的部分文字刪除。不過日本國會圖書館仍然不會刪除開羅宣言開宗明義就指出的「羅斯福大統領、蔣介石大元帥及邱吉爾總理大臣、與各自的軍事與外交顧問,在北非的會議終了,發出如後的聲明」等文字。

開羅會議的參與者邱吉爾說得很清楚。195521日他被英國國會議員質詢台灣應依開羅宣言交給中國時,斷然拒絕並說:「The Declaration contains merely a statement of common purpose」這個宣言不過是中美英共同目的之聲明。邱吉爾的答詢除否認「歸還論」之外,又說「這個宣言只是共同目的之聲明」。何謂「共同目的」,邱吉爾沒給答案。但國史館館藏開羅會議記錄證明,英國立場是日本放棄滿洲、台灣、澎湖,反對「歸還」(見拙著「血統源流與國家定位」第2版第65頁)。由上可知,1943年開羅宣言中美英3國的「共同目的」確實是日本放棄台灣。

不管從開羅或波茨坦宣言都是日本放棄台灣,而波茨坦宣言時聯合國憲章已簽訂,故波茨坦宣言日本放棄台灣,就是宣佈台灣獨立。馬英九及丘宏達都承認日本降書接受波茨坦宣言,而波茨坦宣言實施開羅宣言。所以,日本降書接受放棄台澎使其獨立,和舊金山和約相同。日本放棄後,台灣依聯合國憲章第7776條獨立,是百分之百的「獨立論」於法有據。

上述聯合國憲章(1945626)是台灣獨立的母法,2次大戰中台灣尚為日本領土時就已規定,從日本分離後(1952428日晚上1030分舊金山和約生效時起)地位即屬獨立,台灣若非日本的就是台灣的,地位從未有一分一秒未定,姚嘉文說19451952台灣地位未定7年,馬英九說19501972未定22年,均為憑空想像。舊金山和約(195198)第2b為聯合國憲章之實施細則,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澎湖,適用聯合國憲章第77b76b獨立,有利比亞及索馬利蘭為先例。母法既規定分離後獨立,實施細則只須規定日本放棄(台灣從日本分離)即表示台灣地位獨立,無須贅言。但因只寫放棄未說給誰,台灣人自作聰明解讀為地位未定,致和中華民國糾纏不清。有人不知台獨有聯合國憲章為母法,國際承認,反以直選總統、人民主權之事實獨立冒充法律獨立,自稱台灣已經法律獨立不必再宣佈獨立,自欺但不能欺人,其說不被國際承認,只有拖延台獨時間,甚至被鮑爾視為無主權沒獨立非國家,非常不利。

儘管台灣獨立的法源至少有12條(見20041123【台灣日報】拙文),但仍有美人何瑞元等主張美國對台有主權或佔領權,其說暫且不論,單就美國在聯合國憲章及舊金山和約都簽了字的事實來看,依法美國不得不承認台灣法律地位獨立。但為何1945年就在聯合國憲章簽字承認台灣獨立,而且用憲法規格批准聯合國憲章的杜魯門,又在1950年提出台灣地位未定論?說穿了就是為了利益。美國若主張台灣獨立便無權插手台灣事務,若主張未定或認知台灣屬中國,則台灣才可能成為美國、中國和中華民國共同的搖錢樹!想獨立,台灣人必須自己據理力爭,別人不會替你爭權益。

開羅會議效力分析:正方理由。以下分析是採眾家言論的總結整理。

1.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臺灣是中國的一個省,是中國不可分割的神聖領土,這在國際社會中被廣泛接受和承認。因此,在臺灣回歸中華民國時,得到了世界各國的擁護和支持。例如19498月美國國務院白皮書《美國與中國的關係》中寫道:“根據日本投降書,及日本政府按照盟軍總部194592日指令所發表的總命令第一號,中國軍隊在美國小組的協助下,從日本人手中接收了該島(臺灣)的行政權”。同年1223日,美國政府在《國務院關於臺灣政策宣傳指示》中重申:臺灣在政治上、地理上和戰略上都是中國的一部分,雖然它被日本統治了50年,“然而從歷史上來看,它是中國的。在政治上和軍事上,它是一種嚴格的中國的責任”。英國政府持同樣的立場,19491111日和14日,英國外交部次長梅修在國會下院兩次回答問題時都明確表示:根據《開羅宣言》,中國當局在日本投降時收復臺灣,並在此後一直行使著對該島的控制。 

2.在《開羅宣言》之前的1941129日,中國政府的《對日宣戰布告》宣布:“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間之關係者,一律廢止”;在《開羅宣言》之後的1945726日的美、英、中《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波茨坦公告》),第八項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同年92日,美、英、中、法等九國代表於停泊在東京灣的美國海軍戰艦“密蘇里”號上接受日本投降。日本外相重光葵和日軍參謀總長梅津美治郎等代表日本天皇和日本政府在投降書上簽字,同意接受《波茨坦公告》中所列的全部條款,無條件地將包括臺灣在內的所掠奪的領土全部交出。日本《無條件投降書》開宗明義第一條就是:日本接受“中、美、英共同簽署的、後來又有蘇聯參加的1945726日的《波茨坦公告》中的條款。”這樣,《中國對日宣戰布告》、《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無條件投降書》,這四個文件組成了環環相扣的國際法律鏈條,明確無誤地確認了臺灣作為中國領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保證了臺灣回歸中國的國際協議具有無可否認的有效性。

3.雖然開羅宣言本身只是盟國的戰時目標,但盟國已將開羅宣言的條款加入了《波茨坦公告》當中,並經中美英三國元首確認,成為了盟國對日無條件投降所提出的條件,而日本也在92日日本降書當中確認了波茨坦公告。他們認為此時中日雙方已對開羅宣言的條款達成協議,其實施自然有法理依據。而至1951年舊金山和約簽訂之時,日本早已失去台灣、朝鮮等地的主權(也有人認為《波茨坦公告》已將日本主權限於四大島內,對其殖民地已不再行使主權),因此舊金山和約當中的領土條款僅是日本放棄對當地主權的「宣示」。他們舉出,在北方四島爭議當中,即是因為前蘇聯並未在舊金山和約當中簽字,且日俄雙方尚未簽訂和平條約,因此日本得已不斷宣示北方四島主權,但這並不代表俄國並未合法擁有北方四島,因為在雅爾達協定當中,盟國早已確認俄國合法擁有北方四島的地位。中國大陸的網友則多強調開羅宣言具有法律效力。

4.《開羅宣言》當然存在,開羅宣言原件存於美國國家檔案館館藏的第59號檔案組合(RG59)。開羅宣言原文收錄在美國國務院出版的美國條約彙編,日本國會圖書館已經影印保存,網頁上也有原件掃描檔。在日本外務省所匯編的「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下卷也有官方譯文。《開羅宣言》是當時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共識:見「《美國對外關係文件》FRUS1943 開羅和德黑蘭」一節,有議定過程。美國國務院編輯的《美國對外關係文件》,是由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印行,美國威斯康辛大學有掃描檔典藏。《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十條甲款:條約約文依下列方法確定為作準定本:(甲)依約文所載或經參加草擬約文國家協議之程序。

5.國際法中,國際條約效力並不單看簽字與否:可參見一般的國際法教科書,或《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十一條: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得以簽署、交換構成條約之文書,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日本降書承諾要實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諾要實行《開羅宣言》。國際法中,宣言甚至新聞公報都可以視為國際條約。《開羅宣言》業已經過日本降書等文件確認,而有法律效果。

6.按照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規定:“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于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為何”。可見在國際法上,條約並不要求具有某一特定名稱。最初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在提出《國際條約法公約》草案時,曾列舉以下名稱,如條約、公約、議定書、盟約、憲章、規約、協定或任何其他名稱,只要符合上述條件,都具有法律效力。 

7.“條約”名稱的不同,只表明條約的內容、締約方式、手續、生效程式不同,就其法律性質而言都是同樣有拘束力的。美國法學家路易斯. 亨金等人在其所編《國際法—案例與資料彙編》一書中寫道:“條約是國際法義務的原則淵源。‘條約’一詞通常用以涵蓋國際法主體之間按照國際法締結的有拘束力的協定。除‘條約’以外,還有其他一系列名稱也含有國際協定的意思,其中比較常用的是:公約、協約、議定書、憲章、盟約、宣言以及條約或國際協定這種名稱本身。其他類似的名稱有:約法、規章、臨時協定、換文,有時並包括公報或協議公告。”(見該書第386頁,1987年)這裡,作者明顯地把“宣言”、“公報或協議公告”等作為條約或協定的一種形式看待。因此,《開羅宣言》不管在哪個層面上都是有效的。

8.《開羅宣言》明確規定“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當時的中國只有一個,所謂“歸還中華民國”就是歸還中國,理所當然地包括大陸和台灣在內。正如歷史所證明,兩年後即1945815日,日本侵略者宣佈無條件投降,作為戰勝國的中華民國政府派員于1025日在台灣省台北市主持受降儀式,宣告自即日起,台灣及澎湖列島正式重入中國版圖,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置於中國主權之下。至此,台灣已重歸中國主權管轄。這一事實表明,歷史已按照《開羅宣言》永久地確立了一個中國原則。

9.《開羅宣言》發表前,其草稿曾經由羅斯福和丘吉爾分別進行了修改(見該書第309頁和404頁上的影印件),《宣言》的最後定稿就是在他們的修改稿基礎上制定的。19431126日下午,美國總統特別助理霍普金斯將該稿交給美駐埃及公使寇克(Kirk),並告訴他應等到通知後(121日)在三國首都同時發表。這和“幾個軍事人員”有什麼關係?從會議討論內容看,三國首腦在雙邊會談中,除《宣言》已公開發表的主張外,還涉及一些充分反映個人特點的高度政治敏感性問題。例如,在會議前夕(1121日)美駐華大使赫爾利會晤了蔣介石,蔣說他意識到會議期間要討論政治和外交問題,他個人很欣賞民主自由,但“未來聯合國家的合作與團結在於吸收而不是消滅不同的意識形態”。

10.三國首腦及其幕僚人員無論在會前或會議期間,都就有關政治軍事問題進行了差不多長達半年的函電往返和面對面會談,最終確定了宣言的最後文本。(見《美國對外關係外交文件集》第448449頁)必須指出,宣言前面還有一個簡短序言在過去的中譯本裏從未譯出,即“羅斯福總統、蔣介石委員長、邱吉爾首相及其隨同軍事和外交顧問已完成在北非某地的會議,特發表共同宣言如下:”這個序言對了解該文件的重要性是必不可少的。表明這絕不是一般的“新聞公報”,而是以三國首腦名義就一系列重大國際政治軍事問題發表的國際法律文書。

11.日本不管與各國怎麼簽和約,都不會否認《開羅宣言》的存在。在日本國會圖書館的官網裡面,仍保留開羅宣言的章節,還將開羅會議中蔣介石與羅斯福會談中對天皇制的意見,做為天皇存續的依據。連未列入開羅宣言的部份都承認了,當然不會否認開羅宣言的存在。

12.二戰相關國際會議文件方面:《日本降書》承諾要實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諾要實行《開羅宣言》,《開羅宣言》明示要將台澎歸還給中華民國。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45條規定:只要國家“明白同意條約有效,或仍然生效或繼續有效”,或者“已默認條約之效力或條約之繼續或施行”,就不得認為“條約失效、終止、退出或停止施行”。《開羅宣言》從來被三國所確認,無論就形式或內容都具有廣義的國際條約的性質。事實上《開羅宣言》應該是有效的。

13.《中日和約》第十條指出台灣澎湖等地人民均成為中華民國國民,如果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那麼台灣主權即為中華民國所有。《中日和約》換文照會第一號指出中華民國有效控制的領土均為中華民國領土,中華民國有效控制台澎,那麼台灣主權即為中華民國所有。中華民國與日本是簽《中日和約》不是簽《舊金山和約》。而不管《中日和約》或是《舊金山和約》都是默認與實踐《波茨坦宣言》和《開羅宣言》的承諾,而非否定。

14. 根據丘宏達教授於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投書媒體:『美國國務院所出版的《美國條約與其他國際協定彙編》一書中,將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列入,可見這兩個文件是具有法律上拘束力的文件。再者,常設國際法院在一九三三年四月十五日對東格陵蘭島的判決中指出,一國外交部長對於外國公使在其職務範圍內的答覆,應拘束其本國。一國外長的話就可在法律上拘束該國,則開羅宣言為三國的總統或總理正式發表的宣言,在法律上對簽署國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而開羅宣言收錄在美國國務院「一七七六至一九四九年美國條約和其他國際協定」第三冊!

按照國際法,一國因發生革命導致舊政府被推翻,新政府成立,後者當然繼承舊政府行使的一切主權和權力。歷史上例如拿破侖二世政府被推翻後,“並不使法國的主權有所改變,其繼任政府仍然是國家主權的代表”。在涉及台灣地位問題上,1971年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進一步肯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的歷史事實和法律地位。這就再次證明,從1943年《開羅宣言》發表以來,包括台灣在內的一個中國原則如影隨形,揮之不去。

16.根據台灣中央文物供應社於一九八零年出版的《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對日抗戰時期》〔秦孝儀主編〕所載,現正存藏在「總統府」檔案室的這份文件,摘錄如下:

在開羅會議時〔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半〕,英國代表主張將「公報」中之台灣等地歸還中國的字樣,改為「當然由日本放棄」。

『英外次賈德幹〔SIR ALEXANDER CADOGAN〕謂:此項修改之擬議,蓋英國會或將質詢英政府,為何關於其他被佔領地區並未說明歸還何國,獨於滿洲、台灣等,則聲明歸還中國,上述各地固屬中國,但殊不必明言耳。英外相艾登在場,未發一言。王秘書長謂如此修改,不但中國不贊成,世界其他各國亦將發生懷疑,「必須由日本放棄」固矣,然日本放之後,歸屬何國,如不明言,轉滋疑惑。世界人士均知此次大戰,由於日本侵略我東北而起。而吾人作戰之目的,亦即在貫徹反侵略意義,苟其如此含糊,則中國人民乃至世界人民均將疑惑不解,故中國方面對此段修改之文字,礙難接受。賈德幹又謂,本句之上文已曾說明「日本由中國攫去之土地」,則日本放棄後當然歸屬中國,不必明言。王秘書長謂:措詞果如此含糊,則會議公報將毫無意義,且將完全喪失其價值。在閣下之意,因不言而喻應歸中國,但外國人士對於東北、台灣等地,嘗有各種離奇之言論與主張,想閣下亦當有所聞悉。故如不明言歸還中國,則吾聯合國共同作戰,反對侵略之目標,太不明顯,故主張維持原草案字句。哈立曼大使表示贊成王秘書長之意見,並謂吾人如措詞含糊,則世界各國對吾聯合國一向揭櫫之原則,將不置信,被主張維持原文,並建議將該段末句「日本以武力或侵略野心所征服之土地,一概須使其脫離其掌握」,投置在第三段之後,另立為一段,其餘則一切照原案不動。王秘書長對哈立曼大使之建議,當即表示贊成。賈德幹次長謂此一建議雖比較略好,但仍未能解除其顧慮。討論結果,中美兩方主張不改,故維持原草案。』

其實,由日本學者若林正丈、劉進慶、松永正義編寫的《台灣百科》一書〔日本許多大學的相關科系仍將之當作是有關台灣問題的參考書〕中就指出,「一九四五年,日本的戰敗而終止了對台灣的統治,台灣便根據一九四三年的開羅宣言而回到中國的版圖」。而且,書中一個小節的題目,就是「回歸祖國」。這對那些不甘心將台灣交還中國而製造「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的日本軍國主義者,也不啻是一記響亮的耳光。本文作者:富權

17.195015美國總統杜魯門(Harry STruman)針對台灣問題發表了以下聲明:195015美國總統杜魯門(Harry S. Truman)針對台灣問題發表了以下聲明:1943121日在開羅的聯合宣言中,美國總統、英國首相和中國主席聲明他們的目的是:凡屬日本從中國攫取的領土,諸如台灣,應歸還中華民國。美國是1945726日波茨坦宣言的簽署國。該宣言宣布開羅宣言所載各款應予執行遵照這兩個宣言,台灣交回蔣委員長,過去四年來,美國和其他盟國接受了中國對該島行使權利的解釋。〈中日和平條約的簽訂與中華民國對台主權的確定〉頁3

叁、對日和平條約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舊金山和約)之爭議:

部分人士延續開羅宣言及波茲坦宣言的爭議條文後,太平洋戰爭終止之和平條約的,195198日舊金山合約,則為日本與48國,聯合簽署的多邊條約。舊金山和約產生的影響,是另一個延伸的1952428日簽訂中日和約雙邊條約的爭執議題,為求主題完整性,不至於離題太遠過於龐雜。本文僅就舊金山和約概略提一下,因截稿時間有限,因此略過波茲坦宣言、中日和約原文內容上爭議之探討。但仍能在文中串通全文意旨。由於原文較多不利全刊於文中,止例舉“第2條領土放棄”原文: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中譯:(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限於主題範圍亦不再另做詳細分析。

中國時報  2009.04.27

紀念中日合約 呂秀蓮籲總統宣示兩個中國  中央社

總統馬英九明天將為台北賓館重現「中日合約」簽約場景揭幕,前副總統呂秀蓮今天說,呼籲馬總統藉此機會,宣布「兩個中國」的基本國策。

呂秀蓮上午主持「從台北和約談台灣主權座談會」,與談者包括前考試院長姚嘉文等人。呂秀蓮說,1952428日在台北賓館簽訂的「中日合約」,應改為「台北合約」最為適當,而這項合約對台灣主權和定位有關鍵性影響,值得深入探討。

呂秀蓮說,中華民國一直主張因為開羅宣言,日本戰敗後應把台灣和澎湖還給中華民國。但事實上1951年舊金山會議時,聯合國憲章已經生效6年,與會各國代表不可能違背聯合國憲章住民自決精神,讓日本戰敗國有權力把台澎決定還給誰。

因此,她表示,也不能因為日本在台北和中華民國簽訂「台北合約(中日合約)」,扭曲、擴大成是日本把台澎交給中華民國。

呂秀蓮說,由於「台北合約(中日合約)」是舊金山合約的延伸,明天馬總統為台北賓館重現當年簽約場景揭幕,也等於是正式推翻開羅宣言,國民黨政府必須下令所有教科書在最短時間重新修訂,同時鄭重道歉。

她也據此指出,過去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張根據開羅宣言擁有台灣的論據,也蕩然無存。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1949101日建政,而「台北和約(中日合約)」是1952年的事情,中華人民共和國無權繼承台灣,也徹底切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主權的任何主張。

呂秀蓮說,策劃台北賓館重現「台北合約(中日合約)」場景的國史館長林滿紅的主張,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大陸,而1952年因為台北合約,和台灣結合的中華民國,則是另外一個國家,如果馬總統可藉此場合大膽宣稱國民黨政府的基本國策是「兩個中國」,她給予高度肯定。

呂秀蓮表示,儘管民進黨主張一中一台,但馬總統如果明天坦然嚴正主張「兩個中國」,那將來朝野兩黨,只要針對國號做內部協商,問題就好辦了。980427

此項爭議之說先看下文報導:

舊金山合約在討論到台灣戰後安排的國際文件中,主要有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的「開羅聲明」、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的「波茲坦宣告Proclamation Defining Terms for Japanese Surrender」、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的「舊金山和約」、以及一九五二年八月五日生效的「日華和約」。

在這其中,由於「開羅聲明」、以及「波茲坦宣告」發出時日本尚未宣布投降(日本於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無條件投降),所以這兩個文件,只能算是同盟國(參加開羅會議的美、英、中。參加波茲坦會議的美、英、蘇)對日戰爭的意圖表達,對日本並不具有國際法的約束力。這一切都要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才算最終定案,所以關鍵是看「舊金山和約」寫了什麼。

在「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宣布放棄對台灣和澎湖的權利、權原、及請求權(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由於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都不是「舊金山和約」的簽署國,在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簽訂的「日華和約」中(「舊金山和約」於當天正式生效),日本再度表示「⋯⋯在舊金山合約第二條下,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以及南沙和西沙群島的所有權利、權原與請求權(It is recognised that under Article 2 of the Treaty of Peace which Japan signed at the city of San Francisco on 8 September 1951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San Francisco Treaty), Japan has renounced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s well as the Spratley Islands and the Paracel Islands.)。」

日放棄對台主權,但未提及轉讓給誰 在這裏日本只說放棄對台主權,但並未提到向誰放棄。而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都不是「舊金山和約」之簽署國。同時在「舊金山和約」中也有另外的條文明示「中國」的權利(第二十一條),所以日本並未將對台主權轉讓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是很明顯的。

在「日華和約」簽訂時,因為「舊金山和約」已經生效,所以日本不能將已經在「舊金山和約」中放棄的領土,在「日華和約」中『再度』放棄一次,這也是日本在「日華和約」中採依照「舊金山和約」來進行宣示。換句話說,日本依照「舊金山和約」宣布放棄對台的所有權,但是並未表明向誰放棄,既然已經放棄對台所有權,日本也沒有權利說台灣是誰的領土。這是「台灣地位未定論」的法理基礎,同時也規範了日後日本在有關對台地位的作法。

在日本於一九七二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交公報中,有關台灣的部分列在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領土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立場表示理解與尊重,同時在波茲坦宣言告第八條下堅定維持其立場(3.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iterates that Taiwan is an inalienable part of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Government of Japan fully understands and respects this stand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t firmly maintains its stand under Article 8 of the Postsdam Proclamation)」。

在此日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立場的意見是「理解與尊重」,而未表示同意。由於在「舊金山和約」中日本已經放棄對台主權,所以日本無法對一個不是他領土之地方表達歸屬意見。「舊金山和約」仍然規範了日本在日中建交時,有關台灣問題的作法。

至於另一個問題,是這款牽涉到「波茲坦宣告」,而「波茲坦宣告」第八條的原文是:「開羅宣言之條款應予履行,且日本國的主權侷限在本洲、北海道、九洲、四國以及我們(其他同盟國)所決定之諸小島。((8) The terms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 and Japanese sovereignty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islands of Honshu, Hokkaido, Kyushu, Shikoku and such minor islands as we determine.)」。因此,「日中建交公報」是否而與「開羅宣言」有關呢?

針對這個問題,由於日本在「日中建交公報」的用語是「要在波茲坦宣言告第八條下堅定維持其立場」,但並沒有提到是什麼立場,重點是日本的作為不能超出波茲坦宣告第八條的範圍,也沒有提到要做到什麼程度才算堅定維持其立場。由於日本在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就已經宣布放棄對台主權,那麼在一九七二年九月日本與中國建交時,日本是無法對一個已經放棄的區域(台灣),再宣布該區域是誰的領土。

正因為「舊金山和約」的規範之故,即使在一九七二年日中建交後,日本官方仍避免對台灣國際地位等問題發表看法,所以日本官方對台灣是沒有「一中政策」的。日本的「一中政策」指的是誰代表中國,即所謂「中國代表權」問題,可在「日中建交公報」第二款中看到。所以當台灣傳媒誤解全世界國家的對台政策,都有個「一中政策」,因此不加區別的將日本對台種種的不友善措施,解釋為是「一中政策」的後果,這種做法是不正確的。同時台灣也必須時刻提醒日本外務官僚這項事實,如同台灣駐美官員在每個新政府上任時,都會利用國會對官員任命的聽證會上,藉由議員的詢問中再度提醒新任官員有「六大保證Six Assurance」,或其他重要文件的存在一樣。

值得注意的是,當年尼克森與季辛吉主導的美中交往完全將日本矇在鼓裡,尼克森總統在1971年的宣布不僅使日本感覺被出賣,導致日本由於擔心被美中聯手孤立,所以迅速向北京靠攏而在一九七二年九月快速與中國建交。但即使在這樣的情形下,「日中建交公報」也並未導致日本在台灣問題向中方的全面傾斜。除了日本有「舊金山和約」為靠山外,中國在當時是基於什麼理由接受這樣的條件?如能中方的思考理路有基本了解,相信不論是對「一中政策」的研究,還是對其他國家的遊說,都會很有幫助。

最後,關於國內呼籲訂定日本版的「台灣關係法」呼聲,正因為「舊金山和約」給日本一個不需對台灣問題發表意見的保護傘,所以日本對台沒有「一中政策」,也不需要對台灣的未來發言,因此在催生一個符合台灣期待的「台灣關係法」的過程中,要避免因其與「舊金山和約」互相衝突的情形下,導致日本在中國施壓後被迫宣布「一中政策」以為平衡。這種後果是我們絕不願意看到的。因此要提升對日關係的關鍵,我們可能還是要對「舊金山和約」下苦工吧。賴怡忠,台灣日報「國際現場」專欄

部分人士提出爭議的報導:

1.    舊金山和約  台灣國出生證明書

……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日本與美國等總計五十二個國家在舊金山簽訂舊金山和約,美國與日本握手言和。於是在和約生效當天(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九日)美國結束軍事占領,日本恢復獨立。因此,蔣介石總帥自舊金山和約生效日起,也就喪失了對台灣軍事占領的合法權力。

舊金山和約還規定「日本國放棄(renounces)對台灣和澎湖的所有權利。」日本不是不知道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成立,可是就不把台灣放棄給這個國家。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宣稱擁有台灣的主權,實在荒謬。舊金山和約生效前的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日本與中華民國訂和約,該和約的對象就是中華民國,可是其第二條也只說明日本放棄台灣,而沒說放棄給中華民國。當時中華民國已經失去廣大的領土,只占領台灣,而日本竟不把台灣放棄給中華民國!中華民國有什麼理由可以繼續占有台灣呢?現在國際社會已普遍認為中華民國已然死亡,可是還有不少人認為中華民國還在,而且還在台灣,實在有夠離譜。

舊金山和約使台灣主權無所屬,台灣主權既無所屬,當然屬於全體台灣住民。所以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台灣已法定地享有台灣的主權,只是台灣人自己不知道而已。李雄揮(作者為台灣東社社員)

肆、聯合國2758號決議文爭議:

決議文的爭議亦是部分人士歷年來爭執不休,採用的法條之一。在探討這個台灣未定論與歸還論的議題中,需要明白部分人士所主張的理由,讓我們從中研究是否合乎歷史真相或是另有歷史隱情,故例舉下文供讀者明辨之、慎思之。

UNGA Res 2758 (XXVI) [The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2758(XXVI),聯合國會員大會第二十六屆大會決議文]

Adopted on 1971/10/25 by a vote of 763517

76票贊成,35票反對,17票棄權)。

中國對於當今中、台關係的論述:中國強調說: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領土。

A.中國只有一個;不接受兩個中國政策。

B.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

C.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換句話說,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世界各國與中國建交時都承認第1和第2兩點,但對於第3點,則有所保留。各國與中國建交時,在建交公報、建交聲明、或聯合聲明中,有五種反應:

A. 承認。

B.認知/認識。

C.注意/留意到。

D.理解與尊重。

E.避談台灣地位。

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
(One China Policy):

(1)美國認知(acknowledge)中國所主張的「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對此並沒有予以承認(recognize)。

(2)台海兩方的差異必須以和平方式來解決(peaceful resolution)。

(3)任何解決方案都必須雙方都能接受(acceptable to both sides)者。

根據全文可以了解當時國際社會認為1949年中華民國就已經不存在,同時決議文中用「the representatives of Chiang Kai-shek」(蔣介石的代表),表示聯合國既已否定中華民國的存在,決議文當然不可能再出現「中華民國代表」的字樣,否則就互相矛盾。再者,全文中絲毫完全沒有提到「台灣」,所以決議文並沒有涉及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台灣的關係。

1972228美中簽署上海公報;7年後,即1979年元旦,美國與中國正式簽定建交公報。無論是哪一項公報,美方的用辭都只是「認知(acknowledge)」到所謂「一個中國」,而非「承認(recognize)」。所以,美方的立場是不承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國安(評)091-332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July 242002

不再是機密的外交秘辛

國安組顧問  陸以正

……民國六十年十一月廿五日聯合國第廿六屆大會第一九七六次大會,通過第二七五八(XXVI)號決議案,排除中華民國,席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其中秘辛與當日會場內的詳細經過,兩年前我曾在台北報紙發表專文,大陸限閱但流通甚廣的「參考消息」同年十一月廿八日並曾全文轉載。今年我在拙著「微臣無力可回天」裏,第十章也把經過敘述得很清楚。 

長話短說,故總統蔣公當時儘管十分不情願,早在聯大開幕前,就已同意接受美國國務院的建議,由美國與其盟國提出所謂「雙重代表權」的決議草案。外交部並訓令所有駐外大使館,向友邦解釋我國的立場:雖然促請各國繼續支持我國會籍,投票反對阿爾巴尼亞領銜的排我納匪案,但也說如果友邦決定同時支持雙重代表權案,我國表示瞭解。

換言之,我國當時已準備接受兩個中國的安排了,只因為第一九七六次大會開了八個多小時,結果非任何人所能控制,才落到全盤皆輸。這一段歷史事實,非個人所能捏造。當年美國的外交檔案早已解凍,我國外交部雖無錢出版檔案,我認識的好幾位學者都曾獲准去北投檔案庫看過有關資料。因此我實在不懂,專研法律應該明辨是非的陳隆志教授,怎麼會不知道事實真相,仍然諉罪於當時已經放棄的「漢賊不兩立」口號,硬說這才是導致「賊立漢不立」的原因呢?

退一萬步而言,假使三十一年前「雙重代表權案」在聯合國大會僥倖通過,我們留在聯合國組織裏,只把安理會席次讓給了中共。請問今天我們仍然能留在聯合國裏嗎?我看那個或然率微乎其微,比我買樂透中頭獎的機會更小。中共早就一再宣稱,他們決不接受任何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的安排。北京肯定搭起臭架子,不理會聯合國的善意。多則兩三年,少則一年,我國仍然會被驅出聯合國。我們並非「寧為玉碎,不為瓦全」,而是即使忍氣吞聲做了瓦片,大陸依然會一腳把它踩得粉碎。這是國際政治醜陋的現實面,誰也無法改變。

教授主張依照聯合國憲章第四條,直接以台灣為名,申請加入聯合國為新會員。但他卻避而不提第四條的第二項,即新會員國要加入,須「由大會經安全理事會之推薦,以決議行之。」即使小學生也能懂得,只要大陸仍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享有否決權,我國不論以任何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為會員,都絕無可能!陳教授前天滔滔不絕,列舉了一大堆理由,如「主動性、積極性、可突顯台灣是個主權國家、明確表達台灣要成為聯合國一員的意願、有助於國際文宣、有利推展國際外交」等等,好像言之成理,可行性很高;只有一點缺陷,就是在國際現實下,難以實現。……(本評論代表個人意見,聯合報,十五版,91.07.24

聯合國2758號決議文原文:

中文:

聯合國大會第二十六屆會議

二七五八號決議文

回顧聯合國憲章的原則,考慮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權利對於維護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組織根據憲章所必須從事的事業都是必不可少的,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

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爲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

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九七六次全體會議

聯合國大會第二十六屆會議大會決議:http://www.un.org/chinese/ga/ares2758.html

英文:

2758 (XXVI). Restoration of the lawful righ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United Nations

The General Assembly,

Recalling the principles of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sidering the restoration of the lawful righ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essential both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for the cause that the United Nations must serve under the Charter,

Recognizing that the representatives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e the only lawful representatives of China to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ha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one of the five permanent members of the Security Council,

Decides to restore all its rights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o recognize the representatives of its Government as the only legitimate representatives of China to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o expel forthwith the representatives of Chiang Kai-shek from the place which they unlawfully occupy at the United Nations and in all the organizations related to it. 1

1967th plenary meeting,

25 October 1971.

--------------------------------------------------

1:近日聯合國對第2758號決議文詮釋的「轉變」

l   March 28: …the United Nations considers Taiwan for all purposes to be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   July 23: …the United Nations considers Taiwan for all intents and purposes to be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   July 27: …the position of the nations is that Taiwan is part of China.

l   August 2: …for the UN purposes, the representativ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e “the only legitimate representatives of China to the United Nations.”

例舉部分人士的爭議理由:

1.美政府函聯合國:不接受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說法

中廣新聞網 (2007-09-05 08:36)

針對聯合國秘書處曾說「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華府消息指出,美國政府已經致函聯合國總部,明確表示美國不接受這樣的說法。不過,對此,國務院和我駐美官員都不予評論。(劉芳報導)

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于三月和七月兩次退件給民進黨政府事件,都曾引起軒然大波。我政府第一次遭退件的是「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這文件由立法院通過,由陳水扁總統簽署,委請友邦諾魯共和國代交聯合國秘書處,轉函給秘書長潘基文。第二次遭退件的是「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的申請提案,這提案由陳總統親筆簽署。聯合國秘書處表示,根據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文,「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不具有會員身分,因而拒絕受理。

據了解,美國政府認為潘基文的說法不當,因而向聯合國提出九點說明。美國在信函中表示,所謂「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的說法,並非聯合國多數會員國的共識,也不是美國的一貫立場。而且,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文並沒有談及「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美國行文聯合國一事,對我國展現了善意,但是美國國務院和我駐美官員都表示,不予評論。

由於美國的舉動,外界認為,中共在聯合國大會提案要求確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的可能性大為降低。事實上,在海外的華文媒體日前曾以社論批析說,中共不會就台灣入聯提案反制。

2.呂秀蓮:中華民國成立時未包含台灣。

〔何天立,自由時報〕副總統呂秀蓮7日與國親二黨主席連戰、宋楚瑜分別出席婦聯會舉辦的慶祝國慶聯誼茶會,呂秀蓮在現場以歷史演繹的角度說明中華民國的定位,希望不分黨派都應面對事實,理性討論。她表示,中華民國1912年在南京成立,主權及於中國大陸,當時台灣在日本的統治下,不屬中華民國所有;1949年毛澤東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在中國大陸的中華民國;1950年三月一日蔣介石在陽明山宣布復行視事,中華民國就演變成「中華民國在台灣」。她說,自此之後,世界各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中華民國間選擇何者為中國的唯一代表,1971年聯合國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的唯一代表後,多數國家選擇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

臺灣光復指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接收臺灣,使臺灣自清朝割讓日本後又回歸中國領土之事。「光復」字面上,就是「把失去的收回」的意思;而基於一些原因,台灣人有的認同,也有的不認同「光復台灣」這種說法,改用「終戰」來稱呼。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日本戰敗投降後,19451025日,國民政府在臺北中山堂舉行台灣的對日本的受降典禮。翌年8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頒佈命令,明訂1025日為「臺灣光復節」,簡稱「光復節」,以為紀念。「臺灣光復」一詞,自此就被各界大量運用。其詞亦有另一說法,表示是緣由自19468月由臺灣仕紳籌組的臺灣光復致敬團。

3.2007/08/21 18:48 記者:記者邱瓊平/台北報導

教育部長杜正勝的發言再度受到關注!

繼日前說出麥克風上有細菌才不得不推開的他,昨(20)日在全國高中校長會議的開幕時拿出「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文」給所有校長參考,還說出「中華民國不存在」,引發爭議,杜正勝幕僚則說,這是「斷章取義」,杜正勝的意思是必須要面對現實。……杜正勝在會幕時指出,認清事實、針對事實、了解事實的教育很重要,不要教給年輕人虛幻的世界。他還拿出還影印一份「聯合國大會二七五八號決議文」給所有校長參考,以聯合國的決議文來證明「中華民國」已經不存在了。……

4.台灣是美國屬地?城仲模爭台主權

TVBS 2009-02-06 1449

台灣是美國的屬地嗎?前司法院副院長城仲模,到美國華府聯邦高等法院爭取台灣主權定位,他們認為,日本戰敗放棄台灣後,暫時交給美軍的同盟國管理,台灣應是美國的第6個屬地,台灣人應該領有美國護照。

伍、戰後美國外交與對華政策的調整:

從上文的正反兩方對台灣之爭議中,我們需要明白美國對華心態的轉變,如此才能在中國外交史中,對中國對台灣的歷史變遷,有一個比較清楚了脈絡。所以整理出以下分析。

一、美國對華政策的戰略調整:

1.美國戰後「孤立主義」思潮:美國協助國民黨接受日軍投降,支持蔣介石、實現國共兩黨和談,希望中國局勢能相對穩定。但美國不願意過渡介入,美國仍以歐洲事務為主、擔心蘇聯反彈、不確定國民黨可以在內戰獲勝。

2.美國調停:19458月,美國駐華大使赫爾利調停,1010日國共簽訂協定,但沒有解決中共政權在其佔領區的合法地位問題和中共軍隊的改編問題。旋不久,蔣介石向華北、東北用兵。

3.美國調停:194512月,馬歇爾赴華調停,希望承認國民黨政府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不能放棄蔣介石,但國共能互相妥協、維持穩定。19468月,馬歇爾建議以武器禁運對國民黨施壓。19471月,馬歇爾調停失敗離華,回美國擔任國務卿。

4.由於國際冷戰展開、美國推行遏制政策,所以美國逐步加強支持蔣介石,形成「親美的中國」,而不是「親蘇的中國」,阻止中國為共產黨所控制。

5.194710月,美國透過聯合國援助蔣介石2.7億美元,1948年援助4億美元。但是,1948年後,中共力量已經佔優勢,國民黨居於劣勢。

6.19489月,美國的政策改為,不再是阻止中共取勝,而是修訂為「盡一切力量阻止中國成為蘇聯的附庸」,承認目前的國民政府,但不排除承認新政府。

二、美國對台灣政策的初步醞釀:

1.「台灣地位未定論」溯源:因為228事件,美國不相信中國政府可以有效統治台灣,美國使館人員曾建議,台灣由國際託管,日後再還給一個負責任的政府,因為目前台灣的主權在法律上仍屬於日本,所以美國可以直接干預。美國官方認為,在對日合約締結之前,台灣的歸屬問題尚未從法律上得到確認。

美國考慮插手台灣:19489月,凱南分析中國局勢,認為對共產黨有利,美國不應該不顧一切挽救國民黨政權,因為中國在短期內不可能對美國構成威脅,在長期,中蘇關係會發生變化。在國民黨控制中國時,美國支持台灣回歸中國,但是,當國民黨無法統治中國時,美國是否要介入台灣問題呢?美國國防部建議插手台灣,因為台灣具有軍事戰略價值,同時也提供日本食物與其他補給。建議美國通過外交和經濟手段,防止共產黨統治台灣。

3.在共產黨於內戰上逐步佔領上風時,美國並不排除台灣獨立出中國。美國認為:目前,台灣為日本帝國之一部份,其最後歸屬有待和平條約而定。中國對台灣的佔領僅僅是「事實上的」,否定中國目前對台灣擁有法理主權。美國的根本目的是要防止共產黨佔領台灣與澎湖,要實現此目的的最現實方式為,使該島嶼從中國分離,維持與台灣當局的良好關係,並且提供台灣經濟援助,協助台灣人發展和保持一個自給自足的經濟。

4.美國曾經想說服陳誠(台灣省主席)進行改革,並且阻止大陸國民黨員來台,但沒有成功。後來,屬意孫立人取代陳誠,但沒有成功。

5.1949415,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公開表示,台灣的地位最後應該由一項和約決定。

6.1949年中,美國國務院內部有商議,應該如何將台灣交由聯合國託管、在台灣建立新政權。

三、中共革命勝利時美國的政策審議:

1.美國內部在辯論「誰失去了中國?」:194985,美國政府發表美國與中國關係《白皮書》,說明美國已經在經濟與軍事方面充分援助國民黨,國民黨失敗非美國援助失敗所致,而是國民黨本身的腐敗無能所致。

2.美國參謀長聯席會認為,台灣的戰略地位的重要性不足以令美國公開採取軍事行動,美國不宜出兵佔領台灣。

四、PRC成立之後美國對華政策的審議:

1.中央情報局認為,台灣如果沒有軍事佔領或控制,很可能到1950年底前落入中共手中。

2.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不贊成出兵台灣,認為中共會藉機以民族主義擴充實力,同時不利於以民族主義問題挑撥中蘇的關係,因為蘇聯在滿州、蒙古、及新疆活動。國安會希望增強經濟援助與除派兵以外的其他形式幫助項目,即暫時不中斷美國現有的經濟合作和農村復興項目。今後的美國援助,要視將來台灣的執政者表現而定。

3.19494月以後,蘇聯大使都隨國民黨遷往廣州,但是美國大使司徒雷登卻留在南京,同中共黃華秘密接觸。

4.美國承認中國政府的三條件:實際控制領土、有能力與意願履行國際義務、其政權得到人民廣泛的支持。但中國堅持廢除「賣國條約」,美國不願意承認。1949812日,美國決定維持與國民黨政府的關係。

5.美國學者專家雖然大多數願意承認或有條件承認中國,但是美國國會、媒體、大眾對於中共政權有很多負面的看法,而且認為不承認中國新政府是推行遏制政策的一部份。

6.1949630,毛澤東宣布新中國將奉行向社會主義國家一邊倒的外交政策。

五、國民黨退守台灣後的美國政策:

1.1949103,美國宣布繼續承認國民黨政府。

2.194910月底,美國國務院決定取消對國民黨政府或軍隊提供軍事援助,但不排除引用「民族自決」的原則。根據美國軍方的估計,中共可能在1950年春對台灣發起進攻。在國防部長的督促下,參謀長聯席會議在19491223日做出向台灣進行小規模的軍事援助的建議。但國務院反對,杜魯門總統偏向國務院,設法通過外交和經濟手段防止台灣與澎湖落入共產黨手中。美國的理由是:美國聲譽(開羅宣言的承諾)將受損、激起中國反美情節、給蘇聯攻擊美國的機會、支持腐敗的國民黨、丟掉台灣對美國防線沒有影響。

3.195015,杜魯門總統發表下列聲明:

美國尊重中國的領土完整,避免在中國領土內建立勢力範圍或建立由外力控制的政權,不取得特權;這項原則特別適用於台灣。美國及其他盟國同意將台灣歸還中國,並承認中國對該島行使主權;美國對台灣或中國其他領土沒有野心,無意在台灣獲得特權或建立軍事基地、不擬使用武力、不捲入中國內戰、不對台灣的中國軍隊供給軍援;繼續進行目前的經濟援助計畫。

4.195015,杜魯門發表聲明的前一天,國務卿艾奇遜表示:美國在開羅宣言同意將台灣歸還中國,美國不應該出爾反爾,否則會被蘇聯運用、對美國傷害。台灣並無立即淪陷的危險,中共並無登陸攻擊的優勢。台灣面對的威脅是國民黨的腐敗與無能。

5.杜魯門的說法被認為是「失敗主義」、「綏靖主義」,引起國會的抨擊。艾奇遜在此表示,美國設有一條防線,北起阿留申群島,經日本、琉球群島,南至菲律賓的防線,沒有提南韓與台灣。

6.195028,麥卡錫參議員表示,國務院中有205名共產黨間諜,引發巨大的反共浪潮。這讓杜魯門政府感到很大的壓力。

7.19481950年初,北韓、PRC、北越相繼成立,同時19502月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簽訂,杜魯門與艾奇遜認為中國已經與蘇聯結盟。

8.19504月初,國安會通過NSC68的文件,制訂更強硬的冷戰政策,認為美國在世界各地均受到蘇聯勢力的威脅,美國必須增強軍事力量。

9.國務院顧問杜勒斯認為,美國必須採取行動、保住台灣,否則各國會屈服於蘇聯,對美國沒有信心,同時共產主義會不斷對外擴張。國務卿甚至認為,台灣可能成為蘇聯在遠東的一個軍事基地。

10.麥克阿瑟強調台灣的戰略地位,稱台灣為「不沈沒的航空母艦」,絕不能落入共產黨手中。

11.1950627,在韓戰爆發之後,杜魯門總統發表演說:命令第七艦隊阻止共產黨對台灣的任何攻擊、並要求台灣不得攻擊大陸。台灣未來地位的決定必須等待太平洋安全的恢復,對日合約的簽訂或經聯合國的考慮。

12.「台灣地位未定論」的觀點,如果國民黨承認,國民黨政府便要考慮其存在的合法性問題。但在考慮台灣安全的問題之後,台灣政府遂接受,但以不同的表述說明,否則美國政府無法協防台灣。初期,美國與台灣的分歧,美國不同意:台灣的軍隊要不要參戰韓戰。台灣希望採取積極防禦措施,出動空軍轟炸大陸的機場和軍隊的集結地。195129日,美國和台灣達成「共同防禦協助協議」,據此,美國可以向台灣提供軍事援助。

13.在聯合國問題上,蘇聯支持PRC代表中國,但是美國拒絕接受,支持台灣代表參加。

14.1950825,美國駐蘇聯代表再度強調,台灣的法律地位在國際上採取行動決定它的前途之前是不能夠確定的。

15.19509月:以美國為首的聯合國軍在韓國仁川登陸。930日,中國公開警告,中國不能聽任美國侵略鄰邦。101日,南韓李承晚的軍隊越過38度線。中國通過印度駐華大使向美國轉達,如果美國越過38度線,中國不能坐視不顧。

16.1950107,聯合國通過決議,採取一切措施,以保證朝鮮半島局勢的穩定。109日,美軍越過38度線。北韓向中國求救,中國人民志願軍在1019日跨過鴨綠江。11月下旬,中美軍事對峙嚴重,使中美關係雪上加霜。

17.1950127,中國被控「侵略朝鮮」被列入聯合國大會議程。1951125日,美國譴責中國入侵朝鮮,敦促聯合國確認中國為侵略者。21日,聯合國通過決議。

18.美國對日本態度也改變,希望扶植日本,以反蘇與防共。

19.由於英國認為中國應該參加對日合約的簽訂,美國認為應該是台灣政府參加,最後決定兩邊政府都不參加。

20.19519848個國家共同簽訂「對日和約」(舊金山合約),同一天,美國與日本簽訂《美日安全條約》,確立美軍駐日的合法地位。

21.關於台灣的地位,美、英發表聯合聲明指出,「根據條約,日本將取消其對台灣和澎湖列島所擁有的主權」。然而,「這一條約本身並沒有決定這些島嶼的未來」。 「對日和約」簽訂之後,美國又促使日本與台灣於1952428日簽訂「日華條約」,沒有明確講明台灣歸屬中國,僅承認「日本放棄了它對台灣及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和領土要求」,而未提及這些島嶼的歸屬。

22.美國不願承認或接受將台灣交還中國,與其說是要遏制中國,不如說是要遏制共產主義、社會主義陣營。其次,美國對中國的政策是以冷戰為目標,不是單純的對中國政策,所以美國不願意對中國動用核子武器。

23.美國限制台灣的行動,避免台灣對中國大陸的攻擊連累美國捲入與中國或蘇聯的戰爭。

六、美國對華政策,可用幾個「三」概括:

1.三不:

一九九五年李登輝訪美從事分裂活動事件之後,中國政府和人民為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堅決開展了「兩反」鬥爭。一九九七至一九九八年中美首腦高層互訪達成重要共識:(1)雙方決定致力於發展「建設性的戰略夥伴關係」;(2)美國在台灣問題上作出了「三不」的承諾。即:不支援「台灣獨立」;不支援「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不支援台灣加入任何必須具主權國家資格才能參加的國際組織。

2.三部曲式的中期協議:

此後,美國政要擔心「台獨」可能會危害美國自身的國家利益,一度熱衷醞釀「三部曲」式的對兩岸政策調整方案:(1)「台灣不獨立」;(2)「大陸不動武」;(3)美國設法促成兩岸「中期協議」。但美國政策調整的實質僅是:促「談」不求「統」;謀「和」不逼「合」。其目的只是維持現狀、防止衝突,而並不是從根本上解決台灣問題。這與中國政府解決台灣問題的政策有著原則的分歧。

3.三個支柱:

李登輝拋出「兩國論」之後,不僅破壞了兩岸關係的基礎,也給中美關繫帶來極大的麻煩。美國官方表態稱其對海峽兩岸政策有「三個支柱」:(1)「一個中國」原則;(2)非武力解決問題;(3)挽救兩岸對話。美國對兩岸局勢表示「嚴重關切」,擔心兩岸關係「擦槍走火」,同時呼籲海峽兩岸儘快恢復交流與對話,及早緩解緊張局勢。但美國政策具有其內在的矛盾與兩面性:美國政府一方面表示對李登輝將兩岸關係界定為「特殊的國與國」關係感到「意外和不解」;但另一方面又決定售臺價值五點五億美元的預警飛機和其他裝備。

4.三個不變:

台灣領導人選舉引起美國的關切,美國政要曾一度因為台灣政壇變化之快而可能引起的兩岸關係的「不確定性」而感憂慮。選舉一經結束,美國通過「一軌」或「二軌」等途徑,與海峽兩岸頻頻接觸。美國政府內部的對華政策辯論圍繞兩個核心問題:一、民進黨上臺後,美國是堅持還是需要修正其「一個中國」政策?二、一旦大陸動武,美國是否干涉。需要介入到何種程度?出於維護美國最大國家利益的考量,美國對華政策維持參個不變:(1)「接觸」的總體戰略不變;(2)「一個中國」政策框架不變;(3)處理兩岸關係的「模糊」策略不變。

從深層分析,美國在台灣問題上採取的所謂「雙軌」政策,其核心就是要維持台灣海峽兩岸「不統不獨」、「不戰不和」的局面。在台灣問題上,美國所要維護的,必然是它自己最大的國家利益。美國從根本上決不可能對海峽兩岸任何一方的利益予以充分的考慮。美國不甘心中國的強大,但又無法阻止中國的崛起;美國不甘心中國的統一,但又未必情願被輕易拴在「台獨」的戰車上。

上述回顧給人若干啟示:(1)世紀之交的國際關係格局中,儘管存在霸權主義的掣肘,但和平與發展仍是主流。「一個中國」原則已被國際社會廣泛接受。任何國際勢力企圖支援所謂「台獨」,就必將冒著破壞亞太地區穩定甚至和平的巨大風險。(2)在世界多極化和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下,大國之間儘管存在各種矛盾,但也有利益的融合點。各方都力圖將爭執點限制在一定範圍內,使之不至於失控。(3)在美國國際戰略的棋盤上,美國的國家利益被大致分為參類:生死攸關的利益;重要的國家利益;以及一般利益。美國所要維護的,必然是它自己最大的國家利益。

台灣新當選領導人在其五·二○講話的準備過程中,竟然提出幾個「原則」:(1)讓美國人滿意;(2)讓國際社會認可;(3)讓大陸動武師出無名。這完全是一種本末倒置。分裂勢力無視中國統一的歷史趨勢,乞求外力妄圖實現「台獨」,完全是一廂情願的徒勞之舉。

健康穩定的中美關係可通過四個方面實現:(1)戰略安全方面「互不為敵」;(2)經貿方面平等互利;(3)意識形態方面求同存異;(4)在中國統一問題上,美國不干涉中國內政。在事關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原則問題上,任何人都不要指望中國會吞下「苦果」,任何人都不要低估中國政府和人民實現國家統一的意志和能力。在台灣問題上,中國政府堅持「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盡一切可能爭取和平統一;但為了防止「台獨」和外來勢力的干涉,中國政府絕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一個中國」是發展兩岸關係的原則與前提,更是希望和方向。中國早日完成祖國統一大業,不僅符合中國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有利於維護亞太地區的和平與穩定。台灣問題決不能無限期地拖延下去。以上參考蘇格著,《美國對華政策與台灣問題》。

陸、小結: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政,本不該成為影響中美關係的因素。在冷戰的背景下,中國領土台灣被美國當作其國際棋盤上的一個棋子來擺布,台灣問題成為中美關係中最重要、最敏感的問題。中美關係正常化之後,台灣問題一直是中美關係上抹不去的一片烏雲。冷戰結束後,台灣問題在中美關係中時而凸起。台灣分離主義勢力試圖擴大所謂「國際生存空間」,而美國右翼勢力又將台灣視為其牽制中國發展的一張牌。美國對華政策圍繞台灣問題的搖擺,引起中美關係屢次跌宕起伏。參考蘇格著,《美國對華政策與台灣問題》 

主張開羅宣言無效的見解有:

1.世界上根本沒有「開羅宣言」這項文件。

2.有「開羅宣言」,但是沒有文件原件。

3.有「開羅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但沒有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

4.有「開羅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但無人簽名。

5.有「開羅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官方確認,但只是新聞公報沒有效力。

6.有「開羅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官方確認,雖然公報也有效力,但只對中美英有效力,對日本沒有效力。

7.有「開羅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官方確認,也經日本官方確認,但沒有法律效果。

8.有「開羅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官方確認,也經日本官方確認,也經日本降書等文件確認而有法律效果,但台灣地位要以後續的和約為準。

9.有「開羅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 但經中美英官方確認,也經日本官方確認,也經日本降書等文件確認而有法律效果,雖然中日和約明定台灣人皆屬中華民國國民,中華民國有效控制台灣故台灣為中華民國領土,但要以中華民國沒簽的舊金山和約為準。主張: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台灣主權未定論)

10.有「開羅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官方確認,也經日本官方確認,也經日本降書等文件確認而有法律效果,台灣無人簽署舊金山和約,中日和約明定台灣人皆屬中華民國國民,但台灣早已獨立自主,目前憲法稱為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民進黨台灣前途決議文)。

支持開羅宣言效力的人士主張:

1.開羅宣言是歷史事實

2.開羅宣言原件當然存在: 原存於U.S. National Archives & Records Administration (RG59)。開羅宣言原文收錄在美國國務院出版的美國條約彙編(參閱:charles i. bevans, treaty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776-1949, vol. 3, multilateral,1931-1945, washington, d.c.: us ),日本國會圖書館已經影印保存,網頁上也有原件掃描檔。另外在日本外務省所匯編的「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下卷也有官方譯文。

3.開羅宣言是當時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共識:見「《美國對外關係文件》FRUS1943 開羅和德黑蘭」一節,有議定過程。

4.國際法中,國際條約效力並不單看簽字與否:可參見一般的國際法教科書,或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十一條: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得以簽署、交換構成條約之文書,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日本降書承諾要實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諾要實行「開羅宣言」。

5.國際法中,宣言可以視為國際條約:可參見一般的國際法教科書,公約,條約,宣言,公報,議定書,..,都可以是條約。或參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

6.開羅宣言業已經過日本降書等文件確認,而有法律效果。

7.日本不管與各國怎麼簽和約,都不會否認開羅宣言的存在。

8.台灣地位問題: 二戰相關國際會議文件方面:日本降書承諾要實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諾要實行「開羅宣言」,「開羅宣言」明示要將台澎歸還給中華民國。

9.軼事:現今臺灣教科書在提到開羅宣言時,大部分皆以引號加注,不加書名號。

有關台灣未定論、歸還論,本議題研究,可以將範圍擴大,納入相關議會和約,如本文截稿前刪去的雅爾達密約、波茲坦宣言、中日和約研究。也可以單一議會和約探討。在未來本文還會陸續修改增刪。

本文參考資料確實繁多,同樣也刪除了不少雜亂相同的資料,而且對專書的引用相對減少,但仍有相互佐證真偽對錯。主因是因為現代史研究的典籍,不像有二十四史明確典籍可用。例如所謂的一手資料的取淂,往往在如聯合國文獻中心的網站,可取得原始檔案,圖片的取得都比專書來的多。專書往往未必有要引用的章節段落,反而只是佐證所討論的觀點是否有誤與是否合理。如《中華民國與聯合國史料彙編—籌設篇》、《中華民國與聯合國史料彙編—中國代表權》,甚至期刊論文中,亦有所要的相同觀點,可以引用。對於大溪檔案和美國歷屆總統博物館都未能造訪翻閱,其資料引用參考是經諸位之大作與媒體報導而採用。

本文中所收錄的部份人士的資料,專書中與期刊論文多未有收錄,相對媒體報導往往是來源清楚又是比較新的論點,可供使用。對於部分人士的資料,只有在撰寫這類文章時,才有覺得有史料的價值。這類部份人士,許多人平日或許不認同其言論,斥之為荒唐、胡說而嗤之以鼻。但對研究歷史的我們,仍要加減撿拾起來引用。當作是正反面爭論的比較組。

有關台灣未定論或是歸還論之爭議,作者本人未對誰是誰非做一個評論。主因是作者本人尚還不是個歷史學家。學校師長教育我們學歷史要站在中立的立場,平心靜氣的將始末交代清楚。不要太過主客觀,或加入太多情緒性字眼,讓人覺的有失公平。所以本文列舉的正反面例子,我們可以明確知道當中的是非對錯。

作者本人認為。台灣在政治上,普遍有一種觸碰不得其缺點、不時冠上台灣之光自以為是的往臉上貼金,十分夜郎自大的思維,與拿著美國雞毛當令箭、依附美國想當兒皇帝的心態。舉例說,成龍的言論不見得完全是錯誤的,他舉出的例子是比較屬於法律層次方面的問題,電視機會爆炸、毒奶粉事件……,兩岸三地都是有發生此類問題。中國人是該管一管的言論意涵,與法律的執法寬嚴的背後,關係到政治是否清明,是否穩定,當政者是否帶頭起壞榜樣,執法者是否認真正公平,寬嚴是否標準,在人性上與安全上是否要用重典,在教育上是否落實法治教育。看到台灣最近幾起虐童案、酒駕致死案,就可推知這些成年人的成長過程,是多麼的“過份民主” 、“過份自由”,形成將加害者不正常行為自由,強加在被害者身上的亂像,還不覺罪孽。來凸顯台灣的民主自由。這或許比較接近是成龍想說的本意。而成龍本人又犯了不會說明的要命錯誤,同時人們普遍思慮異常而斷章取義,加上媒體過分報導為“失言”。作者本人認為該事件的錯,應該是錯在他藝人身分的不當,藝人不應該去講隔行的論調。相同的言論,如果在歷史、政治、法律等方面的學者身上或所謂大師口中說出。可能無事發生甚至是當做反省的名言。

同理本文中部份人士專業身分,是不是也欠妥當?如果他們的身份是歷史方面的學者,提出的言論公信力是不是會比較高。這有點像是一個隔行的半桶師,在批評另一行的專業醫生其醫療方面的對錯。而半桶師提出應該怎麼做才是對的糾正。因此從所舉例出的言論看來,似乎認為美國是天朝上國,所說的都是金科玉律,拿著美國雞毛當令箭,不應違背其聖意,因此一味使勁的認為中華民國都是錯的、欺騙的,指責養他到成年的中華民國有著千萬個不是。認為推翻中華民國是一件正義的偉業。夜郎自大到以為什麼都很行,卻處處都有落差。甚至覺得應該當個,獨立國兒皇帝才是真正台灣人值得驕傲的。極力切割排斥這個正在開發中,中國大陸在世界未來的影響力。仔細看很多部分人士都擁有這個調調的台灣味特色。因此台灣在有部份是接受傳統中國文化很深的台灣人,與部份接受充滿獨立色彩的台灣人。共譜一段目前還很流行的台獨演義。而中華民國的問題確實還真是不少,台灣還是有許多讚揚之處,不過有待再研究了,亦不在本文論述範圍。

  柒、歷史圖像:

一、開羅會議:

194311月2311月26開羅會議座次圖(圖一)
依次為:蔣中正、羅斯福、邱吉爾
本圖來源: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File:Cairo_conference.jpg&variant=zh-tw

194311月2311月26開羅會議座次圖(圖二)
→依次為:蔣中正、羅斯福、邱吉爾、蔣宋美齡
本圖來源:圖解台灣史: http://www.taiwannation.com.tw/diagram/016.jpg

194311月2311月26開羅會議座次圖(圖三)
→後排依次為:商震、林蔚、馬歇爾、史迪威、阿諾德、艾森豪、蒙巴頓、魏韋爾
→前排依次為:蔣中正、羅斯福、邱吉爾、蔣宋美齡

開羅宣言英文原文放大圖(圖四)
本圖來源:日本國立國會圖書館:http://www.ndl.go.jp/constitution/shiryo/01/002_46/002_46_001r.html

與上一張樣式略為不同的開羅宣言英文原文放大圖(圖五)
本圖來源:http://i175.photobucket.com/albums/w140/gamy543_2007_2/20070224/a01.jpg
二、舊金山和約日本代表簽字圖:

舊金山和約日本代表簽字圖(圖六)
本圖來源:圖解台灣史:http://www.taiwannation.com.tw/diagram/021-2.jpg
三、聯合國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權利圖:

聯合國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權利圖(圖七
本圖來源:聯合國文件中心: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ga/26/ 26a ll1.htm

聯合國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權利圖(圖八 
四、台灣爭議剪報圖:




台灣未定論爭議圖(圖
本圖來源:圖解台灣史:http://www.taiwannation.com.tw/diagram.htm

捌、參考書目:

一、專書部分:

1.葉惠芬編,《中華民國與聯合國史料彙編—籌設篇》,初版,台北縣新店市:國史館,民國9012月,平裝。中興大學圖書館:900482

2.王正華編,《中華民國與聯合國史料彙編—中國代表權》,初版,台北縣新店市:國史館,民國9012月,平裝。中興大學圖書館:553064

3.國防部史政編譯局編,《抗日戰史—國際合作、勝利受降》(第十二冊),印刷數量1000冊,國防部史政編譯局印,民國8831日,精裝。中興大學圖書館:0804671

4.粱敬錞著,《開羅會議》,二版,台北市:台灣商務印書館,民國631月,精裝。中興大學圖書館:414897

5.馮啟人著,美國對華政策與台灣問題》,初版,台北市:海峽學術,2002年,平裝。中興大學圖書館:506042

6.何應欽著,《日軍侵華八年抗戰史》,台北巿:國防部史政編譯局,民國74年,精裝。中興大學圖書館:466965

7.李邁先著,《西洋現代史》,初版十刷,台北市:三民書局,民國918月,平裝。

8.黃秀政、張勝彥、吳文星著,《台灣史》,初版十刷,台北市:五南圖書出版,200610月,平裝。第九章: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政治變遷∕吳文星,頁243248257258

9.楊逢泰著,《現代西洋外交史—兩次世界大戰時期》,初版一刷,台北市:三民書局,20039月,平裝。

10.蘇格著,《美國對華政策與台灣問題》,初版,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199861日,平裝。 

二、期刊論文部分:

1.陳儀深著,〈從《自由中國》看五○年代中華民國的國際處境〉,未出版之論文,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

2.陳荔彤著,〈舊金山對日和約與台灣的國際地位——歷史回顧〉,未出版之論文,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教授。

3.黃自進著,〈中日和平條約的簽訂與中華民國對台主權的確定〉,未出版之論文,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

4.陳鴻瑜著,〈戰後有關台灣法律地位之爭論:美國已以杜魯門聲明取代開羅宣言〉,未出版之論文,國立政治大學歷史系教授。

5.李明著,〈韓戰前後的美國對華政策〉,「中國近代史的再思考」國際學術研討會,國立政治大學外交系。

6.戴芸樺著,96110日。〈日本外交政策之分析〉,未出版之碩士論文,南華大學亞太所。

7.羅雅美著,民國956月。〈美國國家安全會議之研究〉,未出版之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政府與公共事務。

8.薛化元、陳儀深、蔡丁貴主持,200914日。(台灣國家定位論壇),未出版之論文,主辦單位:台灣教授協會,與談人:王雲程、李鴻禧、林成蔚、姚嘉文、許世楷、許慶雄、陳茂雄、陳隆志、黃居正、劉重義、沈建德。 

三、參考網站:

1.國立中興大學圖書館:http://www.lib.nchu.edu.tw/

2.聯合國主頁,文件中心:http://www.un.org/zh/http://www.un.org/zh/documents/

3.國史館,珍貴史料:http://www.drnh.gov.tw/www/page/A/page-A04.aspx

4.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館藏:http://www.ea.sinica.edu.tw/

5.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所,資料庫:http://www.ith.sinica.edu.tw/

6.中央研究院數位典藏資源網,近代史研究所:http://repository.digiarch.sinica.edu.tw/

7.中央研究院圖書館服務:http://aslib.sinica.edu.tw/

8.臺灣歷史檔案資源網,資料查詢:http://ithda.ith.sinica.edu.tw/?action=index

9.國家圖書館全球資訊網:http://www.ncl.edu.tw/mp.asp?mp=2

10.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http://ndds.stpi.org.tw/

11.日本國立國會圖書館,資料檢索∕日本占領關係資料:http://www.ndl.go.jp/

12.北京大學圖書館:http://www.lib.pku.edu.cn/portal/index.jsp,西文數據庫列表:http://www.lib.pku.edu.cn/portal/portal/media-type/html/group/pkuguest/page/new_sub_nvgt_db.psml

13.美國威斯康辛大學數位收藏,美國對外關係文件第一冊、第二冊:http://digicoll.library.wisc.edu/cgi-bin/FRUS/FRUS-idx?id=FRUS.FRUS1945Berlinv01http://digicoll.library.wisc.edu/cgi-bin/FRUS/FRUS-idx?id=FRUS.FRUS1945Berlinv02

14.美國國會圖書館資源,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資源指南:http://www.loc.gov/rr/program/bib/presidents/fdroosevelt/index.html

15.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圖書館暨博物館:http://www.fdrlibrary.marist.edu/

16.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國家成果入口網,國民政府檔案—蔣中正:http://digitalarchives.tw/Simpleviewer/gallery17.jsp

17.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國內史政研究機構:http://www.chungcheng.org.tw/html/chinese.htm

18.中正文教基金會:http://www.chungcheng.org.tw/

19.台灣國,圖解台灣史:http://www.taiwannation.com.tw/

20.人民網,圖片:http://www.people.com.cn/GB/tupian/75/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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